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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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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显然,康德接受了霍布斯的观点,主张自然状态并非一种和平自由的状态。相反,它是一种残酷而无序的战争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安全,首先是每个人的自由权利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这促使有理性的人类不得不放弃战争,并相互提供和平的保证,由此进入一种契约文明的状态。这样的契约理念首先是确认组成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是自由的。因而都有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在近现代政治中被表述在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其次,就共同体每个成员享有自由权利是绝对普遍的来说,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能声称自己拥有更多的这类绝对权利,也没有任何人需要认可自己拥有较少的这类权利。最后,服从一个共同的立法,因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相互做出对和平的担保,也就意味着愿意服从一个能够保障每个立约者之和平与安全的立法,否则就意味着背弃对相互和平的担保。如果把第一方面的内容成为自由权利原则,那么,后两方面则分别可以被称为平等原则和服从原则。这三方面的内容作为三大原则构成原始契约的理念。

在康德看来,一个民族的一切公正的立法都必须以原始契约的理念为依据,而从原始契约的理念得出的体制就是立宪主义政体。这一方面是说,宪政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建立在原始契约的理念之上的;另一方面是说,宪政这种制度安排的合法性和必然性来自它所根据的三大原则。其中最基础的应是自由原则。正是人的自由使立契成为可能,如果人是不自由的,那么,他们之间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契约,即使有约也毫无意义。

因此,一个国家制度是否是合法的,其唯一的标准就是看他是否建立在自由权利原则上。具体而言,宪政的合法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方面是看它的宪法是否确认公民的直接来自自由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是看它的权力系统是否真正能够维护和捍卫公民的自由的基本权利。如果一个国家虽然在宪法上确立了公民的那些自由的基本权利,但是他的权力系统或权力体制却不能维护和捍卫公民的这些权利,那么,这样的制度同样是不合法的。因为它的权力系统已经背离了它获得这些权力的立法,当然也就背离了自由权利原则,而宪法和宪政都被虚置了。

可见,宪政秩序实际上就是一个保证公民自由的法治秩序。而只有建立由普适宪法制约的宪政制度,人们的理性才能够产生良好的作用,才能实现人的发展,从而才是合法的。也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无宪法则无宪政,离开了法治,宪政就失去了自己的政治体制载体,成为空中楼阁。

康德认为,共和制也就是我们现在讲的民主制度(宪政就是一种共和制)要成为人们普遍遵从和信仰的制度,它一定是代议制的和分权制的。原始契约理念的服从原则规定的一个契约国家,是由一些公民信赖并推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公共机构来代行公民让渡和委托出来的普遍的相互强制的权力,以维护和捍卫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同时,这个代议制的国家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必须是分离的,否则,公民委托出来的公共权力就可能被代理者置于他们私人意志之下而被滥用,从而导致公民让渡的绝对权力反过来损害了他们自己不可能让渡的绝对权利,而这完全违背了立约建制的三大原则。这意味着,如果说宪政要得以实现,那么可以确切地说,宪政是一定的分权制。因而,在康德看来,宪政的实现需要建立普适宪法,还应是代议制的和分权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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