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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和规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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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路德维格·维特根斯坦在其《哲学研究》中曾涉及这种情况。他写道:“有一样东西,人们既不能说它是一米长,也不能说它不是一米长,那就是巴黎的标准米。但是,这 当然不是赋予它任何特别的属性,而只是标示它在用一把米尺进行测量的语言游戏中的 特殊作用。让我们想象像标准米那样存放在巴黎的色样。我们把‘棕褐’定义为密封保 存在那儿的标准棕褐色的颜色。这样一来,无论说这个色样是或不是这种颜色都将毫无 意义。”(注: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London,theMacmillan Company,1953,p.25.(译文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汤潮、范光棣译 ,三联书店,1992年,第36页))在维特根斯坦的这席话中,我们看到描述似乎另有条件 ,而且我们对此并不十分了了,甚至没有引起太多的注意。对于存放在巴黎的国际米原 器,我们无疑可以用其他方式描述其长度,但我们的确不能说它是还是不是一米长。在 这里,我们仍不甚了了的问题似乎与“国际米原器”密切相关,它是我们描述长度的一 种规定。一遇到这个规定本身,我们描述长度的米制方式似乎就走到了某种边界。

如果说,维特根斯坦在这里还只是涉及一个简单的事实,那么,在埃德蒙特·胡塞尔那里我们则可以在更深层次上看到这一问题的性质。

当谈到真理时,胡塞尔认为否定真理是荒谬悖理的,因为它无异于说:“存在这样一个真理,那就是不存在真理”(注:Edmund Husserl,Logical Investigations.London, Routledge,1970,p.103.)。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悖论,它更深入地揭示了一个复杂的描 述问题。当你说“不存在真理”时,事实上你是以存在真理为前提的。因为当你否定真 理存在的时候,你正试图说出一个真理,因而毫无疑问已经隐含着一个前提:我能够说 出真理,哪怕只是惟一的一个。在这里,我们至今仍不甚了了的问题则似乎与“我能够 说出真理”紧密相联。它也是与“不存在真理”这一描述有关的一种规定,只是不像“ 国际米原器”那样显而易见。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我们都可以依稀感觉到似乎接触到了描述的边界。描述似乎具有某种边界,在这种边界地带,相应的描述失去了意义,或者说出现某种“失范”。走到 这个地步,我们不能再往前走了。而且,这种描述的边界与描述所涉及的某种规定密切 相关。正是这些规定圈定了相应描述的适用范围,使这些描述不能运用于这一规定本身 ,更不能超出这一规定。我们既不能说国际米原器是一米长或者不是一米长,也不能问 午夜是几号?中午是上午还是下午?黎明(黄昏)是白天还是黑夜?0是正数还是负数等等。 而当我们说“不是办法的办法”、“什么都不可信”、“一切都不可知”和“不存在真 理”等等时,则似乎意味着我们的描述已经超出相应的规定,走出了其合法边界。事实 上,我们在开始时所提到的所有问题也都是由此造成的。

“不是办法的办法”就涉及“办法”的规定。“一切都不可知”则是以可知为隐含前提的。当你说“一切都不可知”的时候,事实上你已默认认知是可能的。总之,当我们 说“不是办法的办法”、“什么都不可信”、“一切都不可知”及“真理不存在”等等 时,就涉及与它们具有内在关联的“办法”、“相信”、“知”和“真理”等有关规定 。“没有定律的定律”涉及“定律”的规定;它涉及一种不同于以往定律的新定律。“ 非哲学”则涉及“哲学”的规定,它是一种不同于以往哲学的新哲学。而在作为这种现 象最集中表现的经典悖论中,我们则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引人入胜之 处。

与“不存在真理”的描述一样,“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话”之所以构成悖论,与这一描述本身所隐含的“我说的是真话”这一规定密切相关。而理发师悖论则涉及更复杂 的规定和规定之间的关系。当规定理发师“给并且只给本村庄中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 胡子”时,其中的“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不能包括该理发师本人在内。该理发师本人 既不属于“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或者“给自己刮胡子的人”,也不属于“本村庄中既 不给自己刮胡子也不给别人刮胡子的人”或者“本村庄中给自己刮胡子而不给别人刮胡 子的人”,而是超出了这些规定。这个“给并且只给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的理 发师超出了给或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的规定,而是“给并且只给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 胡子的人”!——虽然这有些像是弯弯绕,但由此我们已经开始真正走出悖论的“迷宫 ”。

当然,悖论的根源还有比这更复杂的内容。这里对于我们来说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已经身临描述的边界,正是描述的边界使我们看到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并在那里清楚 地感觉到由描述与某种规定之间的内在关联造成的至今仍不甚了了的问题。要进一步揭 示描述与规定的内在关联及其重要性,从而对描述的边界等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必 须深入探讨描述与规定的关系。

二、作为描述前提的规定

在与描述内在相关的意义上,规定可以定义为主体为描述对象所做的关于量和质、方式和方法等的规范性设定。包括日常生活中度、量、衡等的规定,也包括科学和哲学中 一些明确做出的或隐含的预设(presupposition)。我们前面谈到的“米原器”和“色样 ”等都是这种规定,这是显而易见的。所有被称作“公设”(postulate)的“公理”(axioms),经验科学中的实在性、规律性和可知性预设以及哲学中的“终极预设”(the ultimate presupposition)等也都是这样的规定,只是由于预设的复杂性,这类规定不 像“米原器”那样简单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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