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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哲学语境中的宪政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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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9

二、宪政生成的必要

康德认为先验自由为道德法则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为理性的实践能力奠定了基础。自由虽是不可认识的,但却是可以思想的,我们尽管不知道自由究竟是什么,却可以由自由而断定道德法则的存在。因为一种道德法则乃以意志自由为基础和前提,所以只要有自由,就可以有道德法则。因为道德法则是存在的,所以自由是实在的。按照这个思想,人的本质就是自由,人是作为“目的本身”而存在的。因此,人自身应当被当作目的对待并在“目的”的设置中一步步逼近人的纯粹自由。

作为现象界中的一员,我们必须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是不自在的。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述,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作为一种自然存在,人与自然万物一样不得不服从自然法则的统治。而作为一种理性的存在,他又可以遵从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由于人终其一生都生活在自然界之中,所以,他始终都不得不服从必然的自然法则的制约,而只有当他克服了感觉欲望的限制,完全按照理性的法则行动的时候,理性法则才能发生作用。因此,自然法则是人必须服从的法则,而理性法则不是人必须服从的法则,从而只是他应该遵守的法则。换言之,理性法则对人表现为命令他“应该做什么”的道德法则。因而,一方面,人是感性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法则,是他律的;另一方面,人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法则,是自律的。

简言之,唯有自律才有自由。这也意味着人虽能够理性地思维,但并不总能理性地行动,即并不总能做到自律,也并不总是互相把对方处理为一个目的本身。这样具有双重性的人组成的社会将是一个无法律的状态。一旦发生法律上的争执,便找不到一个强制性的法官对争执做出权威性的法律裁判。在这种状态中,人的“非社会的社会性”展露无遗。康德从充分肯定人的自然天性的积极价值出发,他说,“让我们感谢大自然之有这种不合群性,有这种竞相猜忌的虚荣心,有这种贪得无厌的占有欲和统治欲吧!没有这些东西,人道之中的全部优越的自然秉赋就会永远沉睡而得不到发展。”[2](138)而正是“这种对抗性终将成为人类合法秩序的原因”。[3](7)绝对的道德命令必然要求自然状态中的人们通过契约一起进入社会状态。每个人在契约中都同意建立一个能够对个人施以外在强制的社会权威,这就是民主国家。由此,康德认为民主国家就是“许多人在法律统治之下的联合体”,这样的国家形态不是要消除人的权力欲、占有欲和虚荣心,而是要形成在普遍规则下的竞争关系,以促成人优越的自然秉赋的高度发展。这就是完全正义的宪政秩序。这种秩序不是要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对抗性,不是要消除人的权力欲、占有欲和虚荣心,不是要形成互相礼让、互亲互爱的利他主义政治秩序,不是让公民成为温驯的羔羊,而是要形成一个在普适规则下的竞争关系,以促成人优越的自然秉赋的高度发展。只有建立由普适宪法制约的宪政制度,人们的理性才能够产生良好的作用,才能真正实现人的本质。换言之,宪政成为实现自由这一人类终极目的的形式条件,成为理性法则或道德法则的制度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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