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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女性的权力

编辑:sx_yangk

2015-11-04

中国社会乃是一个伦理本位的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社会[1],从家庭到社稷皆由各级父家长统一管理支配。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中国古代女性的权力

男人固守着祖权之根,女人则穿梭往来于姻族之间,由此形成她们独特的社会地位、角色转换及其相应的权力形态——生存权、协理权与代理权。所谓“三从”,绝不是被动的、坐享其成的“三靠”,而是随动的、通过配合、协理父家长权来保障自己的生存权的“三助”,以及在父家长缺失或缺位时①,代理其权的“三代”。在中国式女权中,“婆权”是最高权力,媳权次之,女儿权则是二者的见习与辅助。它们虽然从属于父、夫、子三权,但同样受族权与皇权的保护与制约。

 

生存权是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下的“天赋****”。无论在娘家还是婆家,女性都享有这一权利②,但个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份额,则会因共有制群体的政治、经济条件和个人条件——地位、能力及贡献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首先,是女儿在娘家的生存权。主要体现为在室女的嫁妆权、出嫁女的助养权和归宗女的供养权。

自古“儿承业,女受财”。“业”是以袭位权为核心的父家长管理权及相应的生存资料,只能由诸子均分。“财”是作为父母的骨肉,女儿们有权获得的与父族权势与家财相称的婚嫁份额。“男养家,女养身”,“业”与“财”所意味的份额比例自然相差悬殊。嫁妆有无与薄厚也各异。锦衣玉食、越制厚嫁者有之;贫不能养、买女为妾者亦有之。然绝大多数稍有资产之家,多会遵循共有均平原则,参照儿子的聘财,按一定比例量力而为。正如宋代袁采所说:“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P175)由于家、族、国一体,若父子兄弟推诿或无法承担这一职责,必会累及宗族与国家。因此,一方面,无论宗族还是国家,都有责任与权力干涉他们不尽其职的行为;另一方面,宗族与国家也不得不承担起保护在室女嫁妆权的职责。

汉唐之际,由于国家政权对世家大族、门阀士族、地方豪族的依赖大于控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涉及承担的责任都相对较少,保护在室女嫁妆权的责任多由各级血缘群体承担。自宋明以后,随着大官僚宗族兴起及宗族平民化,国家对宗族的管理功能的增强,相关法律规条日渐增多,保护在室女嫁妆权责任也相应增强。如宋朝石辉兄妹,因父亡,供养妹妹的职责自然落到其兄身上。但由于石辉不负责任,其叔只好“念其侄女失怙,且贫无奁具,批付孟城田地,令侄石辉求售,为营办之资”。谁知石辉“既无毫发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卖田归己”。这种不义之举,自然为天理国法所不容。官府最后判定:“石辉之罪,不可胜诛,决竹箅二十,引监日呈纳上项价钱,交付刘七,赎回田产付廖万英(石辉妹婿),契仍寄库。”(P184-185)在父母遗嘱中,多有标拨给女儿嫁资奁产的专项条款,并明确规定如他人动用,准许报官,以不孝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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