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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4-17

关联交易存在于关联业之间,关联企业则是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产物,在美国称为“公司体系”或荚联公司, 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论对上市公司不正当关联交

在欧体法律文件中称“公司集团’在德国,其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为康采恩,即关联企业在日本法律中称“关系公司”;我国台湾地区称“关系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关联企业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往往通过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一系列交易行为以达到降低成本、节约资源等对其有益的要求,以便其在竞争巾处于有利的地位凶此,关联交易主要产生于关联企业之间,而在所有的关联交易中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发生最频繁且对市场经济影响最人。

所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简言之,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从狭义上讲,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进行的达到一定交易量、对其证券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的交易。从公司法的角度看,其成立要件有三:(1)交易主体的特定性,即关联交易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一方为上市公司,另一方为在发生关联交易之前就已经与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关系的法人或自然几(2)交易客体的多样性,关联交易的内容包括股权、债权、资产、无形资产等等:(3)相当规模的交易量或对公司证券具有重要影响,即交易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或交易金额达到一+定的规模或比例;或交易性质对上市公司发行的的证券产生较大影响。姐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关联交易。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在法律巾规定交易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认为是关联交易;而有些国家则要求交易行为对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具有重要影响:或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判断关联交易主要是通过交易主体和交易客体来确定的。

所谓不正当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所进行的交易违背公平诚信的法律准则且其结果造成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或利益的侵害的交易。证券法理论认为,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上市公司必须与关联人发生了关联交易,这是不当关联交易发生的前提;(2)违背了公认的公平诚信法律原则,即交易条件明显高于或低于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进行的通常交易条件:(3)发生了侵害结果,即交易造成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交易如果没有对相关利益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侵害,则属于正当的关联交易,对正当的关联交易法律并不进行限制;(4)认定上市公司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还需要具备一个关键条件,即该不当关联交易当是达到一定交易量、对公司证券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的交易。凶为不正当关联交易对于上市公司而官,主要表现为对公司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证券价格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以此侵害了该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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