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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利益保障

编辑:sx_chenl

2016-09-30

本文讲述了关于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阅读下吧。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呈现出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的局面,中小投资者成了主力军。然而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随着信息披露的虚假陷阱、庄家操纵案等众多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的这些缺漏,导致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一、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的现实困境

在我国证券市场,庞大的中小投资者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投资总额上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构成了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这些中小投资者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较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投资者;二是在证券市场持有较少流通股的投资者。由于这些中小投资者专业知识的有限,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种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决策,缺乏对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表现出过度投机和短期行为,市场的稳定性较差。同时,大部分中小投资者为追求一时利益,不关注公司的长期业绩,不期望分红,导致其权利被侵害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目前证券市场侵权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知情权受到侵害

由于中小投资者和大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出现虚假陈述侵权。主要表现在:(1)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做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如捏造虚假信息,虚构利润,误导投资者;(2)误导性陈述,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3)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

(二)中小投资者的监督权、参与权形同虚设

监督权指投资者基于股东权行使的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账簿和财务报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出建议和质询等手段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但上市公司常常以各种理由拒绝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参与权包括对公司组织体系构建方面的权利和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经营权决策权,但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中小投资者在决策机构中缺乏代言人,话语权缺失,股东操纵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对公司的决策影响力有限,造成监督权和参与权形同虚设。

(三)上市公司不分配红利

数据显示,2010年沪深两市共有999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分红,分红总额达到3431.94亿元。但相比近万亿融资而言,上市公司分红与融资的比例不足35%[1]。而当前的股利分配政策和股权结构的缺陷导致中小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和谋求控制企业经营决策权的目的难以实现,投资者不再关注公司的长期业绩,而是热衷于短线投机,获取价差。这样的行为形成恶性循环,进一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中国的证券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

(四)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权益受损后得不到赔偿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之后一直处于索赔无门的状态。《公司法》、《证券法》、民法等法律及一些法规虽然规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益,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准则,可操作性不大。如损失范围的划定、赔偿金额的计算、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同时,监管机构不能及时地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足够的惩治,往往是对责任方进行通报或者不了了之,并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违规违法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这些都使得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的成因

(一)证券市场制度形成的特殊背景制约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在制度建设方面更强调中国特色,比如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证券市场的制度分割、高度集权的监管体制等,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形成之初,试图达到以下双重目标:既要为国企发展募集资本,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又不能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以保障公有制占主导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制度缺陷导致市场形成“重融资,轻回报”、“抽血式扩容融资”的氛围[2]。其次,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并存,但是这样的股权结构并没有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由于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原始成本差异巨大,使得非流通股不仅可以通过流通股的溢价发行快速增值,而且可以通过分红进一步侵占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二)市场行为的规范机制不够健全

尽管近几年在完善证券法规和制度上有较大的进步,但市场中各种利用法规漏洞,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仍是层出不穷,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不仅有增无减,还呈现出交易更隐蔽、形式更多样的特点。而我国的各种法规法规还不够全面,内容不够具体,无法适应股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如《证券法》中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法国家禁止性规定的不当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极少涉及民事责任赔偿问题。正是由于对民事责任赔偿的立法缺陷,导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得到补偿。同时,违法成本过低,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从中国证券市场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看出,几乎每一次大的起伏背后都闪现着政策的影子,可以说是“涨也政策、跌也政策”。政府通过规则的改变操控证券市场走势,以实现自身政策目标,其背后隐含的是对部分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如当证券市场出于低迷状态,政府为了国企融资需要,出台利好政策,刺激股指上涨,吸引投资者入市。与此同时,市场内具有信息优势的机构和个人便会利用游资等进行内幕交易,肆意抬高股价,制造证券市场虚假繁荣的景象。而当股指继续飙升,股价飞涨,政府为了遏制股市泡沫,会出台相应利空政策,抑制股价上涨。而此时具有信息优势的机构和个人又会成功逃顶,广大中小投资者被套其中。这样周而复始,如此循环,损害的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监管机构角色混乱

在我国,隶属于国务院的中国证监会不仅承担对本行业进行监管、公正裁决的职责,也担负着促进本行业发展、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的重任,而国务院又是国有资产的代表。所有者和监管者双重身份集于一身,既是市场参与者、利益相关者,又是领导者、裁判者,角色混乱,导致管理层的决策难以客观、公正[3]。(四)投资者自身因素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这些投资者高度分散,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投资理念还存在较强的投机性,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使得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去积极主动的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嚣张气焰。

三、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由于制度的缺失,导致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进入股市初期就形成了地位上的不平等,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尽快从政企紧密关系的角色中解脱出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具体详实、便于操作的条款。如修改《公司法》等有关公司运作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增设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制度和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等多种形式,强化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二)强制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披露方式

信息公开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透明度的要求,不仅可以减少经营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还有利于发行人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方式。我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虽对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制度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但只是框架性的规范,信息披露的大量具体规范有待进一步制定,可操作性不强。如可以通过建立信息问询机制,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帮助监管者发现问题所在,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同时通过问询制度增加信息披露的深度,帮助投资者发现尚未关注的问题[4]。在信息披露时间上,借鉴各国的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缩短信息披露的时间,对一切可能影响决策的事件进行全面及时的披露。在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上,监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实时监管,对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进行监管和跟踪核查[5]。

(三)通过设立法律责任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增加《证券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内容,建立多元补偿机制。民事责任以补偿为目标,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如对违规行为收缴的违法所得和罚款首先用于偿还投资者。解决诉权问题。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不论是单独诉讼还是共同诉讼,都会因为诉讼成本过大,维权困难,司法资源的浪费等多种原因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可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的经验,一人或一部分作为集团全体成员的代表起诉或应诉,在集团诉讼中判决效力基于集团所有的成员[6]。

那么关于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利益保障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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