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证劵金融 > 证券投资论文

论当前新股发行制的缺点与改善

编辑:sx_chenl

2016-09-29

本文讲述了关于当前新股发行制的缺点与改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新股发行,又称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具备发行条件的非上市公司首次向不定向投资者发行公司股票的行为。我国的新股发行制度,从最初的政府额度审批制到现在的保荐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证券市场经济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而不断发展的。

经过一轮轮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我国证券市场上面临的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是新股破发现象层出不穷,2010年新上市的股票中有五分之一出现破发,新股发行制度的缺陷暴露于市场面前,威胁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鉴于此,继续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安排

我国新股发行实行上市保荐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采取上市保荐制,由保荐人负责拟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其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股发行定价实行询价制度。2010年11月1日,证监会在实施“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重新公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询价制度,主要采取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询价制度包括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拟发行企业及其主承销商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方式实行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相结合。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网下配售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而网上发行主要针对市场投资者。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而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网上一般采用定价发行,如果网上的发行价格尚未确定,市场投资者应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将退还给投资者。

二、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1.保荐人未完全履行保荐职责。2004年2月1日,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正式开始施行,其目的是为了了解拟发行企业的经营情况、面临的风险、存在的问题、判断是否保荐其股票发行上市,防止低质量的企业蒙混过关。保荐制已实施6年有余,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部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操作,并未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收取发行人的保荐费和承销费,可以说,保荐机构的利益和发行人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个别保荐人依据证监会的规定为拟发行企业进行“包装”,隐瞒应披露的信息,致使低质量企业的股票进入证券市场,如“江苏琼花”IPO保荐人协同发行人进行信息造假,业绩承诺落空,严重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询价机构结构单一。A股市场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对象一般为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六类机构,参与机构的种类、数量相对有限,且主承销商不能挑选。参与询价的机构不够充分,不能发挥主承销商选择优质投资者的市场功能,又由于询价机构为所有承销活动的公共客户,使得承销商在平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利益时,倾向于发行人的可能性大,推高价格的动力强,而不够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3.存在假询价可能性。询价机制在我国因为其结构、制度设计等不合理而未能很好地发挥其功能。初步询价时,机构投资者既不用支付保证金也不必进行申购,参与询价的机构一般缺乏自律、诚信,询价机构在初步询价时未中标,即“未有效报价”,询价机构将失去网下配售的机会,也即失去新股的认购资格。初步询价对象为了获得主动权而以最高询价区间报价,使得询价机构的报价存在假询价现象。累计投标询价时,由于开始的初步询价已把价格抬高,询价机构在累计投标询价时会联合哄抬报价,申购新股后在二级市场转手卖掉就可获取零风险利润,利益的驱使使得机构投资者为了提高网下配售成功率而并不关心发行公司的合理估值。这样,市场化的价格就难以形成,扭曲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极易造成新股破发,影响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4.巨额资金囤积。新股申购的可观收益加上新股发行以资金量作为配售依据,使得数百倍、数千倍于新股发行市值的资金囤积在一级市场追逐无风险收益。以致银行存款被分流,居民存款大幅缩水,巨额资金吞噬新股上市后二级市场的溢价。巨额资金的频繁、无序流动,影响股市稳定,降低资金使用率。大量资金停留在一级市场而不进入正常的生产和流通领域,在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套现,不具有价值创造功能,却吸走股市的利润,使得证券市场的投资功能丧失。如果大盘新股连续发行,将导致市场资金极度紧张,而到发行结束后又一下子充裕起来,合理的资金价格体系被打乱,影响证券市场的安定,金融体系运行很难平稳。

三、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的措施

1.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保荐人、中介机构、发行人责任,确保各司其职,并在保荐过程中加强对保荐人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操守的培养,坚持权责并重。针对新股发行过程中出现的信息披露不完全及不准确行为,保荐人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严格履行尽职调查,加大力度完成实质审核,勤勉尽责,保证信息的完全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2.扩大询价对象范围改善市场投资者结构。应在定价环节赋予中小投资者一定的股价决定权,、形成多元化的询价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中小机构投资者,可以考虑由主承销商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中小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将中小投资者引入新股发行的询价制度中,更能反映一个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性。赋予主承销商配售权,允许主承销商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能够使承销商通盘考虑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要求,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为发行人提供相比较而言长期的、高素质的股东群体。

3.增强询价机构询价责任。询价制度的设计是考虑到机构投资者有更强的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如果机构不具备上述能力,对于询价资格的特殊安排就要受到制约。因此,应当加强对询价对象的管理,可以考虑在机构整体询价能力达到一定程度时,将初步询价与累计投标询价合并,采取中间价招标,要求参与询价的对象全额缴付申购资金,以此规范机构投资者在询价和新股申购时出价的一致性,打破“价高者得”的模式,激发机构投资者对股票内在价值研究的积极性,改变越报越高的询价现状并使各机构报价趋于统一。建立以证券业协会为主导的询价评价体系,根据询价机构在询价中的表现及后市交易行为,对持续评价结果较差的询价机构限制其询价配售权利,对持续评价结果好的询价机构则给予鼓励政策予以支持,从整体上提升询价机构的专业水准和职业素养。

4.改变资金申购模式。综合考虑按人分配和按资分配的原则,对机构投资者的发行量进行限制,减少网下配售比例,保证新股发行申购的公平性。合理使用回拨机制,将更多的新股放在网上留给中小投资者,对中小投资者发行时可以采取按照账户摇号抽签并按市值配售的方式,同时,设置配售数量的上限,减少一级市场囤积的资金规模,解决深沪账户量多市值大不好分配的问题,排除专门打新族和空仓者,提高普通投资者新股申购中签率,保证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鼓励二级市场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稳定股票市场。

总之,新股发行制度方面事关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必将继续进行下去,以此推动我国的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最终走向国际化。

以上就是关于当前新股发行制的缺点与改善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相关推荐:

论证券投资风险市场内在机制

论证券投资风险统计指标建立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