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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对比

编辑:sx_chenl

2016-09-29

本文讲述了关于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对比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上海金融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海金融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是由我国中央政府决定的。而我国银行业现行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其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比,上海金融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不合理

上海的个人所得税总体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一方面,我国将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我国对个人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同为个人取得的非勤劳所得,有的征税,有的减轻课税或免税,有失税收垂直公平原则,有碍所得税再分配作用的发挥。这将至少从两个方面对金融、保险、证券活动产生影响:一是总体税负水平偏高时,直接减少储蓄和投资的数量和欲望;二是从金融、保险、证券业储蓄和投资获利的比重下降,降低了金融、保险、证券业储蓄和投资的吸引力。与香港相比,上海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而且是分项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少,扣除标准偏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子女教育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的制度是较为少见的。

(二)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偏重

据上海市的统计,全市内资金融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高于其他内资企业的平均实际税率14.2个百分点,个别银行的税率高达50%左右。外资金融企业税负率高于其他外资企业税负率3.6个百分点。2008年我国内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后,还是高于香港16.5%的税率。由于中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同样的所得税税率给企业带来的综合税收负担已经偏重,而我国银行业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标准过高、呆账损失审批过严等问题尚未解决,呆账损失、足额的呆账准备金难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增加了金融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情况下,若不采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必然导致企业总体税负过重,缺乏竞争力(辛浩等,2007;刘馨颖,2011)。

二、对上海金融业税收激励的政策建议

上海作为人民币金融中心,正在进一步朝着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方向努力,设计一个合理的税收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目前,国际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正在崛起的国际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发展,为金融行业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是十分关键的。根据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除了伦敦、纽约、日本、法兰克福等传统国际金融中心以外,在资金、监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税收天堂,如泽西岛、开曼群岛等,在竞争力方面已经超过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与各国不断调低金融行业税收的实践相比,中国内地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调整还比较缓慢,金融行业的其他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因此,上海要真正成为有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调整金融行业的税收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一)在所得税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

改变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主要项目实行综合征收,按月(次)预征,年终汇算清缴。调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适当提高纳税人的基本扣除额,增设赡养人口和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扣除项目,调整住房和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扣除项目,按照社会平均生活水平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相应的扣除标准。允许资本损失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当期的资本利得,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从以后的资本利得中扣除。适当降低税率,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税率降为40%。

(二)改革金融业营业税的征收方式并适当降低税率

目前我国内地金融业的间接税采用的是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而且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收费等收入,而不是针对银行的经营利润等收入征收。这使得银行业的间接税负担相对较重。这一制度不仅无法与香港等不征间接税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数有间接税的金融中心要落后,成为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银行业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心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心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或更低。这样可以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补充资本金,提高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此外,为了和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建议取消内资银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争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业印花税

目前我国金融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分为贷款合同印花税、房产合同印花税和股票交易印花税等。虽然印花税的税率较其他税种低,但是从贷方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借方的贷款成本的角度来看,印花税也占有一定的比重。目前,很多国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相对而言,我国内地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对较高,而且不稳定,调整十分频繁。这几种印花税叠加后,加重了金融企业的流转税负担,应该适当降低或者予以取消。

(四)尝试推行“准离岸金融中心模式”,对特定的金融服务参照国际经验实行适当优惠

针对成熟市场国家相对高的直接税收负担,借鉴国际上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经验,以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上海可以考虑构建一个类似于外高桥保税区的“金融税收优惠试验区”,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效仿香港,以吸引非居民来境内投资以及鼓励居民企业赴境外投资,形成某种类似于国际避税地的“准离岸金融中心模式”。试点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包括:对如信托、保险、退休基金等机构和业务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对上海地区的金融资产交易免征资本利得税;协调居民和非居民的税收管辖权;向入境的离岸金融服务、出境金融机构的离岸金融业务提供税收激励。目前,我国内地并没有针对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系统的税收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也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因此,上海有必要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岸金融业务税制,以促进外币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对比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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