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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证券金融企业建立

编辑:sx_chenl

2016-09-29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证券金融企业建立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证券金融公司也称证券融资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存券,并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1]。证券公司融资制度是目前世界上两大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之一。目前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较低,券商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及创新能力等方面无法与国外知名券商竞争,且过早步入恶性竞争阶段,生存空间受境外竞争对手和国内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潜在竞争对手的挤压,不具备与之抗衡的能力。适时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融资制度,拓展国内券商融资空间,增强其风险控制力与市场竞争力显得越来越紧迫。

一、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必要性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因此,适时开展证券的融资融券业务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经之路。

一是有助于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拓展现有融资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自有资本金不足且总资产规模较小,相应地,如果没有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将很难与国际知名券商竞争。此外,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来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至于我国,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种类少、规模小、参与机构少,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或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使其更好地为券商服务。

二是有助于活跃交易市场。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现有的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开始显现。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2]。

三是有助于稳定股票价格。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投资者也是靠低买高卖获取价差收益。一旦市场出现危机,股价下跌将无法控制。虽然目前已实行涨跌幅限制,但波动幅度仍高于海外主要的证券市场。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就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四是有助于规避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释放,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并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合法地、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有助于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是沟通资金市场与证券市场的桥梁,可以促进两个市场的均衡发展。

二、海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运作模式及特点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散户占绝大多数,机构投资者少。如195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占60%~70%;1997年,台湾证券市场散户投资者高达90.1%[3]。在市场发育不尽成熟的情况下,日本设立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以期在短期内将证券公司培养成类似于美国投资银行的证券经营机构;韩国、台湾仿照日本的体制也分别设立了证券金融公司,从而在世界证券发展史上开创了证券融资的新模式。

1.日本模式。日本早在1927年就成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其证券金融公司均为上市公司,对券商提供短期适用资金贷款,交割短期贷款、有偿增资新股认购贷款以及对券商的转融通业务。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中:(1)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严格控制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由于其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仅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2)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在信用交易操作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部分资金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获得信用交易所需的证券或资金。这样,大藏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从而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3)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逐步下降。主要原因在于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由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

2.台湾模式。台湾于1980年成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后增为4家,其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这一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以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可以概括为:(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体现在其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特点。这种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使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2)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从而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3)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能够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

3.韩国模式。韩国的证券融资公司成立于1955年,是目前为止韩国证券融资唯一专门机构,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吸收特定存款。韩国证券法规定,经过特准,证券融资公司可以接受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其它证券机构以及财政部条例指定的其它机构的货币存款。证券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证券回购款项的一部分转存证券金融公司。除此之外,证券融资公司还可以充当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机构托存的基金的管理者。韩国证券融资公司是国内唯一的证券融资专门机构,处于完全垄断地位,同政府的关系最为直接,除担负着为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融券的经营任务外,还承担着一定的市场监管和货币政策职能。

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本质是有效控制证券信用的滥用及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事实证明,证券金融公司在这些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建立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初步框架

日本、韩国和台湾的经验证明,由证券金融公司依照严格的条件集中办理证券融资,贯彻了银行证券分业管理的原则,更能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的调控意图,且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更便于防范和控制风险。我国在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借鉴其成功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规划。

1.设立试点。这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较为成功的经验之一。在建立我国证券金融公司制度时,可暂先成立一家证券金融公司,待成熟后再成立两家,不宜过多。这样既可以通过竞争提高运作效率,也可较好地控制风险。设立地点可选择上海、深圳或北京;从股东结构来看,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其规模可随时调整,但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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