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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巨灾风险证券化在我国的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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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3.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张与金融创新的发展

?资本市场是现在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资本市场发展速度快、容量大,资金实力雄厚,风险承受能力强。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债券、期货、期权等投资工具运作比较规范,这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奠定了基础。同时,资本市场投资者队伍逐渐扩大,他们希望能够出现新型的投资工具,以满足其多层次的投资需求。

?20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异军突起,在传统的金融工具基础上,出现了一系列的用于规避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的金融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借助资本市场分散风险,以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就成为金融创新的一个发展趋势。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主要形式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主要形式有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巨灾互换、或资本票据、巨灾股权卖权和信用融资等。其中在国际上取得较好市场表现的巨灾债券非常值得我国研究和应用。

?巨灾债券的运作模式:

?在该模型中巨灾债券发行人(国际上简称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方面与保险业务分出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提供再保险保障,另一方面面向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分散到众多的投资者身上。SPV将分保费和发行债券所得中可以用于长期投资的部分存入信托基金,获取投资收益,另一部分用于短期投资,保持资金的高流动性。在规定的期限内,若“触发事件”①没有发生,SPV将定期向投资者支付较高的利息,到期时偿还债券本金;若“触发事件”发生了,SPV将向保险业务分出公司支付赔款,投资者损失程度依债券类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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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

?发展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1.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是缓解我国保险业潜在巨灾风险压力的迫切需要

?由于地震等巨灾风险不在我国财产险的承包范围内,所以现在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并没有巨灾赔偿的经历,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巨灾保险势必会进入保险承包的范围内,巨灾风险将成为我国保险业不得不面临的压力。

?2.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我国保险业整体水平不高、偿付能力不足的现实要求

?与国际保险同行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明显不足。预计到2020年,我国保险业保费规模将达到2.8万亿元,如果按照国际资本市场现行的一般水平及1∶2的资本杠杆比率计算,保险业净资产需达到1.4万亿元。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业必然难以经受洪水、地震以及恐怖事件等巨灾损失的冲击。随着人们对保险的熟悉,利用创新工具进行必要的风险转嫁一定会大量增加,这将促使巨灾风险债券等保险连接型证券的发行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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