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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末公债的经济分析

编辑:sx_chenl

2016-09-12

本文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清末公债的影响和意义这一相对薄弱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视野,结合国债理论,就清末公债的李嘉图等价定理的有效性等方面对公债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

【摘 要 题】经济专史研究

【关 键 词】国债理论/清末公债/经济分析

【 正 文】

国债是在商品经济和信用制度一定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由于国家职能的扩展,特别是在对外进行战争和加强国家干预经济之际,国家财政支出不断增加,仅靠增加税收已不能满足国家各项开支时,政府往往在信用制度业已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上,以国家信用形式集中部分社会闲散资金,以弥补财政资金不足。最初筹措国债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克服当时的财政困难。在资本主义初期,国债是进行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杠杆。马克思说:“公债成为原始积累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它像挥动魔杖一样,使不生产的货币具有了生殖力,……每次国债的一部分就成为从天而降的资本落入包税者、商人和私人手中,——撇开这些不说,国债还使股份公司、各种有价证券的交易、证券投机,总之,使交易所投机和现代的银行统治兴盛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23页。)

在正常情况下,国债的发行都必须以一个发育完善、运作正常、流通顺畅的国债市场为依托。如果没有相当发达的国债市场,特别是发达的国债二级市场,国债的大量发行也是不可能的。国债市场的发展状况,直接制约着一级市场上的国债发行。同时由于国债市场作为综合实施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结合点,而日益成为国家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因此,国债市场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政府经济目标的实现和政府调控市场的成效。

一、问题的提出

清末,由于军费及各项赔款支出巨大,财政捉襟见肘。为了弥补财政不足,于是便效仿西方,发行国内公债。清末总共发行了三次公债:1894年的“息借商款”、1898年的“昭信股票”和1911年的“爱国公债”。

清政府第一次发行内债是1894年的“息借商款”。这次发行公债的目的是为了应付甲午战争的军费,由户部建议向“富商巨贾”借款,成为“战争留下之纪念品”。发行办法是向北京及各省分额募款,以地丁、关税担保,各省实行的募款办法各不相同,如北京规定分两年半还本付息,以6个月为一期,第一期还息不还本,自第二期起本息同还,每期还本1/4,月息7厘,印票以100两为一张,如在1万两以上,可“给虚衔封典,以示鼓励”,举债对象是“官绅商民”。(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页。)这次发行的公债虽无总额规定,但拟定了六项办法,实际发行额为1102万两,但由于弊病丛生,形同捐输,1895年遂停止发行。

清末第二次公债是1898年的“昭信股票”,比上次的息借商款更接近于近代公债。当时为了偿付《马关条约》规定的第四期赔款,计划发行总额为1亿两,取名“昭信股票”,意为“皇上昭示大信”的公债。公债票额分为100、500、1000两三种,年息5厘,以田赋和盐税为担保,分20年还清,并规定10年后用减债基金还本。债券准许抵押售卖,但需报户部昭信股票局备案。同时规定给官衔以资鼓励。(注:同上书,第5页。)此次公债无论发行方法,还是发行程序都较第一次的息借商款更为完备,但是亦因流弊过多而在戊戌变法(1898年)时停办。从发行至停办,募款2000万两。

清末第三次公债是1911年的所谓“爱国公债”。当时正值辛亥革命爆发之际,为筹集镇压辛亥革命的经费,维持封建统治,计划发行3000万两,取名“爱国公债”。公债票面额分5元、10元、100元、1000元四种,年息6厘,以部库收入为担保,期限9年,前4年付息,后5年平均抽签还本。这次公债是在清政府行将崩溃之时发行的,各界对清政府已经失去信任,所以一般商民很少认购,只有少数王公贵族、文武官员购买少许。(注:同上书,第6页。)绝大部分是由清皇室以内帑现金购买,实际发行额1160万元,未及发行完毕,清政府便被推翻了,后由北洋政府继续承担。

对于清政府发行的三次公债,许多学者曾经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见仁见智。目之所及,大概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清政府发行公债的原因,一致归于清政府的财政危机。如有人认为“随着西学东渐,清朝统治集团内部的一部分人开始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债有所了解,并主张效法外洋向民间募债。清政府也因财政危机日见严重,不得不考虑新辟财源。”(注:朱英:《甲午“息借商款”述略》,《贵州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一是维持清朝腐败庞大官僚机构的开支,二是为了应付甲午战争军费的需要。”(注:胡宪立、郭熙生:《中国早期公债》,《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6期。)

2.关于清末公债发行中所产生的种种弊端,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局限,另一方面则是由清政府自身的腐败而造成的。公债失败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在清政府贪污腐败的统治下,发行公债变成了官绅的变相捐输和对人民的变相勒索。第二,公债发行出现许多流弊。如昭信股票发行引起:银号钱铺倒闭;籍端勒索、商民贿嘱求免;官绅吏役视为利薮,从中渔利;驱民使投洋教,以为护符。第三,这些公债都不用于生产方面,而是用于弥补赤字、补充军政费用、用以赔款,因而这些公债没有起到西方公债那种原始积累杠杆的作用,而且从国债市场本身看,当时存在着法律与监管体制不完备、中介机构不成熟、市场发展空间比较狭窄等差距。第四,清末滞后的金融市场严重妨碍了国债的发行、流通,国债的金融功能呼唤中国新式金融体系的诞生。第五,从公债发行现状看,清末公债具有完全的行政摊派、不流动特点。一个规范的国债流通市场,应包括统一的全国国债托管、清算系统、银行组成的统一的和开放的市场框架,才能推动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清末公债未取得成功的根由之一也在于此。(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页。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五章、第六章有关内容,上诲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胡宪立,郭熙生:《中国早期公债》,《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6期。李巨澜:《清代发行的三次公债及其失败原因探略》,《淮阴师专学报》1992年第6期。)

3.关于清末公债的作用和意义,在当时以及后来的史学著作中不断地受到攻击和指责,以至于其内在的积极意义被忽视了。有人从政府发行公债增加了商人的经济负担的角度出发,认为“如果说洋务运动时期吸收商股创办‘官督商办’或‘官商合办’洋务企业,在某些方面尚一定程度起到了促进中国资本主义增长的作用,那么甲午‘息借官款’则不仅丝毫未产生这方面的客观积极作用,相反还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注:朱英:《甲午“息借商款”述略》,《贵州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但也有人评论说:在封建社会或奴隶社会,君主的主权神圣不可侵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民”,臣民对君主只有完税、纳粮的义务,绝没有臣民放债给君主而君主反要还债的道理。把政府和个人当成对立的经济单位这种观念的发生是十八世纪资本主义获得相当发展以后的意识的反映。清政府发行公债,开始接近资本主义性质的公共信用制度,自觉不自觉地把政府(君主)和臣民的关系摆在平等的位置上,公债形成之后,国家和公债认购者是借贷关系。(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页。)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认为:“是为了抵制外来侵略的财政需要而发行的,具有爱国公债的性质。”“突破了清代惯用的捐输、报效等封建落后的筹款方式,而采用借债的方式应付朝廷的紧急财政需要,这在财政手段和财政观念上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以皇帝名义向臣民举债,对于封建等级秩序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注: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第五章、第六章有关内容,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本文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清末公债的影响和意义这一相对薄弱的问题,从经济学的视野,结合国债理论,就清末公债的李嘉图等价定理的有效性、公债认购主体——居民的经济行为、公债发行的货币效应等方面对公债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不当和不足之处恳请斧正。二、李嘉图等价定理的有效性分析

传统的或流行的关于公债对于财政赤字、财政负担和财政风险等问题的阐述,西方有一个与凯恩斯理论和弗里德曼的货币数量理论齐名的李嘉图等价定理。这一理论被西方学者广泛引用,并且被许多国家付诸实践,指导各国的财政政策。甚至在公债与经济增长关系的争论中,“似乎没有哪二个命题比‘李嘉图等价定理’的影响更为深远和争执持久的”。(注:袁东:《公共债务与经济增长》,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版。)

所谓“李嘉图等价定理”(the Ricardian Equivalence Theorem)是指这样一个命题:无论政府是以征税来增加收入,还是以借款的方式来增加收入,从效应上看,赋税和债券融资是等价的。因此,政府支出的特定的融资手段对于其最终效应来说是无关紧要的。该定理以封闭经济和政府活动非生产性为前提与条件,内容涉及到税收与公债的基本关系,也涉及到个人与企业在税收与公债面前的行为变化,还涉及到政府如何在公债与税收之间进行选择这样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该定理之所以用李嘉图来命名,则是由于19世纪初,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大卫·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首次明确地表达了这种观点。罗伯特·巴罗于70年代中期发表了《政府债券是净财富吗?》一文,复活并推广了李嘉图等价定理。

李嘉图主义认为,在国家非生产性前提下,为了筹集用于纯粹消耗性支出(如战费)的费用,不管是征税还是借款,效果是相同的。巴罗进一步认为,通过发行公债的政府融资仅仅是延迟了征税,即虽然政府以公债形式融资支持部分财政支出,从而减少了当期的征税,但由于债务终究是由未来的增税偿还,因而它与现时税收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似的(即等价)。进一步的结论是,在政府财政开支不被削减的情况下,预算赤字的增加应会导致正好与赤字相配合的储蓄的增加。

在近代中国,伴随着对外战争的一次次失败、一次次巨额赔款以及浩大的军费、腐朽的封建支出等已使清朝财政一蹶不振,财政负担日益繁重。至甲午海战,清政府的财政已经枯竭;而甲午战争以后,日本帝国主义又逼迫清政府在短期内支付巨额赔款和还辽费;不久,帝国主义各国又向清政府勒索一笔巨额赔款,即庚子赔款;此外,甲午败绩,使清政府深信武力的大规模现代化刻不容缓:新式军队的操练,对中央及督抚来说,俱为额外的财政负担。这些非常支出,远远超过了清政府财政负担的能力。甲午战后中国财政的特征,是“出入平衡的长期破坏”。清政府费尽心力,谋求增辟财源以应急需。而清政府一开始并没有利用国债这一近代经济杠杆,而是采用增加税收和大举外债来弥补财政赤字。如税收方面,盐课剧增,1891年盐课为743万两,到1911年预计达到4500余万两,20年间增加5倍,导致食盐滞销,盐法紊乱;厘金大增,1891年为1632万两,1911年预计可达4319万余两,20年间增加1.6倍等。大举外债方面,1895年清政府向俄、法借款;1896年和1898年又向英、德借款,款额约共三亿两,从而每年还债的本息逾2000万两,约占国家岁出1/4以上。(注:[台湾]何汉威:《京汉铁路初期史略》,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9年版,第7页。)这些外债,资本主义列强都附有苛刻的政治、经济条件,而清政府把这些外债也主要用于赔款、武装军队等。增加税收,使城市工商业和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广大人民在繁重的赋税重压下贫困潦倒;大举外债,“多论磅价,折耗实多”,“前以种种吃亏”,“今闻各国争欲抵借,其言愈甘,其患愈伏”。(注: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第1、6页。)由此,清朝政府从1894年起因“海防趋紧,需饷浩繁”,“为筹借华款”等原因,逐渐在使用税收和外债手段弥补财政的同时,认识到“凡一切讲武训农通商惠工之实事刻不容缓,需款正多,舍己求人,终不可恃,无论洋款何如,华款总当并力图之,专责任之,克期待之,志在必成,”(注:同上书,第7—8页。)把发行公债作为“今之急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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