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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债回购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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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针对上述案情,办案人员就002资金账户资金来源、炒股赢利数额问题向我们提出鉴定要求。

2.2 简要分析

002资金账户,在没有购入国债情况下,进行国债回购业务操作,显然是回购了本交易席位下其他资金账户所持有的国债,是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资金的惯用做法。

A股东账户在001资金账户进行指定交易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是不允许同时在002资金账户进行指定交易的,只有证券公司违规操作才有可能形成。且通过登记公司提供的资料看,A股东账户在相关时期内只有一种证券即2002年3期国债199950手,且处于被抵押状态。因此,可以初步判定002资金账户回购的国债即为001资金账户持有的国债。

002资金账户炒股赢利数额的确认可以根据“资金账户期初余额+存入或转入资金、证券+本期赢利=期末资金或证券余额+转出资金或证券”的等式,进行相关计算后确认。

2.3 相关论证

(1)对002资金账户资金来源的论证

对账单资料显示,002资金账户无现金或转账等外来资金存入,无转托管、转入股票,该账户股票交易使用的资金,均为抵押A股东账户上的国债,回购拆入的资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东账户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显示: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间,A股东账户共有2002年3期国债199950手;从001资金账户对账单等资料显示:该国债均为2003年11月1日001资金账户上所拥有资金购入,而该资金为甲公司委托乙证券公司购买国债的2亿元资金。

(2)对002资金账户赢利情况的论证

对账单资料显示,002资金账户 2003年11月10日资金期初余额为0.00,2004年3月24日资金期末余额为10.64元。期间无存、取款记录,无转托管转入证券,有转托管转出证券,经计算核对该账户各类证券买入数量=证券卖出数量+转出数量,即该账户期末无证券余额。

根据资金来源等于资金占用的会计原理,002资金账户资金运用的会计等式为:资金账户期初余额+存入或转入资金、证券+本期赢利=期末资金或证券余额+转出资金或证券,即002资金账户 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3月24日的赢利=期末余额或证券+转出资金或证券-期初余额-存入或转入资金、证券,结果为10.64+2316592686+36262082.15-2315462405.96=37392372.83(元),其中,留在002资金账户 10.64元,转出股票购入成本36262082.15元,国债抵押融资费1130280.04元(2316592686-2315462,405.96)。

3 其他鉴定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两个资金账户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即共用了一个股东账户进行国债回购业务操作,这给我们认定国债的归属、进一步认定资金来源带来一定的便利。现实中,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国债进行回购时,购入国债账户与进行回购业务操作的资金账户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仅据账户资料难以判断被挪用国债的归属。

对上述情况,可以根据如下信息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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