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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与银行家再造

编辑:sx_chenl

2016-10-11

本文讲述了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与银行家再造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摘要: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者一方面作为国家的行政官员,另一方面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是“准银行家”。要实现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以迎接竞争性挑战,有必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变革以再造银行家,即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管理者激励机制和管理者选择机制。

一、国有商业银行“准银行家”的特质及制度成因

(一)国有商业银行“准银行家”的特质

伴随着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进程,国有商业银行经历了机构重建、机构扩张和模仿性产品创新等三个阶段的创新。加入WTO后银行业将面对新的创新性竞争,即以投资回报和经营绩效为砝码的竞争性环境和竞争性挑战。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模仿性创新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创新竞争的现实要求,必须尽快过渡到以投资收益为最终目标的创新竞争阶段以提高竞争实力。银行家是拥有企业家创新精神的银行管理者,是与银行创新性发展息息相关的人物,正是银行家带有突变特点的一次次创新的累积,推进和实施银行的发展和进步,可以说银行家作为经营管理银行的企业家是银行创新的设计、组织和实施主体,是银行创新的必要条件。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即使在金融制度变革之后,实际上只能算作“准银行家”。这种“准银行家”是有别于真正银行家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准银行家”资格的取得和创新作用的发挥,要受到银行职业经理人创新才能和行政部门领导的创新精神两方面的限制。要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各级行长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发挥创新精神,成为“准银行家”需要同时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是管理者要具备银行家的基本能力;二是行政部门的领导也具有创新精神,行政部门领导的创新精神包括选拔用人机制和任用具备银行家才能的职业经理人,以及给职业经理人以足够的自主决策空间。仅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难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创新。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既作为国家的代表治理银行,又作为管理者负责银行的经营管理,是一个兼有银行治理和管理职能的“准银行家”。形成这种状况除了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方面的原因之外,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外派监事制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治理结构的不完善,缺乏对银行家的全面监督和激励,从而使银行家应该具有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在兼顾治理和管理的双重职能中被抹杀了,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准银行家”。

(二)形成国有商业银行“准银行家”的制度原因

1.国有商业银行缺乏治理主体——董事会

目前除了中国银行设有董事会之外,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还都没有设立董事会。但是即使是中国银行的董事会也还只是一个管理式的机构,不具有治理的特性,这一点可以从中国银行董事会设立的委员会得到验证。另外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也存在监事会和外派监事,但缺乏公司治理的基本结构而使其没能充分发挥作用。没有治理主体,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也就缺乏相应的对管理者的选择、评估、激励和监督的机制,对银行高级管理者的评选直接来自于行政部门并依据行政官员的标准。这样,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者关心的不是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而是与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关系。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银行的管理经营更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即使他们具有创新精神也会由于政府主管的行政干预而难以发挥,从而成为一个“准银行家”。

2.国有商业银行激励机制设计不全面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所设定的激励机制,只有一种控制权激励,没有考虑管理者面对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没有设立与经营绩效挂钩的长期报酬激励机制。国有商业银行管理者的报酬依然是沿用计划金融时期的固定工资制度,不随工作业绩、银行经营利润的改变而改变,因而银行管理者不具有参与银行有效管理的积极性和激励,也不会将涉及所有者利益的银行发展、经营改善作为他们的行为选择目标。特别是在转轨经济中,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停滞,计划权利的下放,管理人员获得了不可逆转的权威,管理人员利用计划经济解体后对权力监督约束的真空,进一步强化其控制权。于是事实上或依法掌握的控制权就成为管理者私人利益在银行决策中得以发挥的基本依托。国有商业银行管理者利用其掌握的控制权,虽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管理者经营积极性的激励作用,但是由于没有考虑到管理者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而设立相应的长期报酬激励,从而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的结果是银行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上升。

3.管理者行政性选择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者选择依然是行政性的官方指派形式,没有建立起保障高素质人才占据管理岗位的市场性选择机制。行政性管理者选择机制对管理效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不能完全保证真正具有银行家才能的人才占据管理者岗位。行政性管理者选择机制中,官方选派管理者的标准是考核官员的行政标准,不具有市场化选择中的能力筛选机制。而且官方不承担由管理者选派所导致的银行经营风险,因此,官方不可能像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那样选择管理者。二是行政性管理者选择机制为管理者提供了一种行政职位升迁的激励而不是经营业绩的市场化激励。行政职务的升降对管理者而言是第一位的,银行的创新性发展,管理业绩和经营状况的改善是第二位的。由此形成管理者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对银行的创新和经营业绩为核心的竞争力的提升不具有积极性,不具有一个称职的银行家所具有的“赚取利润的动力”。

通过以上对国有商业银行中“准银行家”特点以及形成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有商业银行“准银行家”存在的根本制度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再造国有商业银行创新主体——银行家,必然需要进行国有银行的治理制度变革。

二、国有商业银行治理制度变革与再造银行家

结合对“准银行家”形成的制度原因分析,从再造银行家的角度审视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制度,可以看出国有商业银行治理制度存在三方面问题: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适宜的激励机制;管理者行政性选择机制。再造国有商业银行的银行家进行治理制度变革也就主要从以下方面人手。

(一)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建立

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变革,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设立实际上就是在监事会的基础上设立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包括明确董事会的职责、确立董事会的人选、对管理者和董事业绩的评估等。

1.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的职责。

董事会的职责是一个董事会的基本行动准则,只有形成所有董事一致同意的共同职责,才能使整个董事会的作用真正得以发挥。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可以划分为四部分,分别是基本职责、财务监督职责、对管理者的监督职责和监督内部控制的职责。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基本职责是充当银行股东的受托人、监控银行的业绩和负责银行高级管理者的换届等。其财务监督职责包括批准国有银行上市的融资方案、批准股利的分配方案、制定有关规定以控制公司的股票发行、转让和登记等。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者的监督职责包括选拔银行的管理者并赋予他们权利;维持管理者队伍的持续性并评估他们的业绩;制定高层管理者的报酬方案;批准管理者的报酬方案;授予高层管理者签署各种文件的权利等。董事会监督内部控制的职责主要包括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管理者的职责范围;追查银行业绩上的主要缺陷;根据获取的信息提出适合整体发展趋势的银行发展计划;讨论银行发展中的竞争环境和重大发展机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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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与银行家再造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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