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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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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3、基本法制环境的先天不足

网络银行业务发展具有一定的隐患,给我国的法律学领域引出了许多空白点。在我国与网络银行相适应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合同法》等金融立法还停留在“分业管理”的层次上,不利于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发,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力度不充分。例如,金融电子化促使许多金融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子合同方式,这与我国法律上的书面和口头形式根本不同,新《合同法》虽然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但对电子合同的描述还是粗线条的,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基于互联网上的金融业没有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互联网为金融交易的全球化提供了交易平台。在互联网达成的金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约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合同的管辖权。

我们欣喜的看到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了,困扰网络银行和其他电子商务多年的电子签名问题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是中国法律的突破,为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美好的前景,它将对中国的电子商务产生极大的推动。这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现阶段,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里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的标志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利用电子签名从事商务活动,也可以放心地从事网上购物、网上付款等日常活动了。但是由于与之配套的法规并没有完善,所以我们应清醒的看到电子签名虽然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可是当发生纠纷时谁来充当电子裁判呢?技术标准和安全保证的支撑以及电子签名的保密性问题如何保证!这一系列的新问题还需要有识之士来寻求解决的途径。一旦国外银行按照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全面进入网络银行业,在互联网上外国银行“抢滩登陆”的情况下,就急需依照我国的国情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以适应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

4、网络基础设施落后,社会信息化水平偏低

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已达9880万(注5),上过网的人大多为互联网慢腾腾的速度而发愁。虽然现在长城宽带、ADSL宽带已经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快速地发展了起来,但是能享受到宽带的人群毕竟还是少数。用户访问一个站点,往往还要等待一定的时间才能显示内容,是什么原因所致呢?网络设备如服务器、网卡等的性能和匹配问题是原因之一。网络银行的发展有赖于完备的信息基础设施,而我国目前一些地区还处在缺电、无电话的状态,整体基础设施发展的滞后性和不均衡性制约了网络银行的发展。另一主要原因是资金投入严重不足,造成银行业务电子化、技术水平低,网络化程度低。地区间、各银行间、各行业间使用的软、硬件缺乏统一的标准,造成难以快速建立起一个全国性的跨行业的联网清算体系,严重阻碍了网络银行模式的发展。

5、社会信用环境和传统的支付习惯限制了网络银行业务的展开

传统的现金支付观念使得人们对财富的概念还集中地体现在现金上,大众难以接受电子货币等非现金的交易方式,而且对网络银行的可信度持着怀疑态度。现在使用网络银行的用户仍然主要集中在年轻一代具有中高学历和收入的消费群体,在一个还没有完全接受电子货币的国家推行网络银行其障碍是可想而知的。网络银行的交易是在看不见的、虚拟的环境中完成的,一个健全的信用机制是网络银行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而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在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方面的建设目前还基本属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涵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就影响了网络银行的发展。

三、发展我国网络银行的对策建议

网络银行是一个综合性系统,面对当前银行业网络化的挑战,急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网络银行发展平台,在制度的制定上就应有所倾斜。那么,我们如何解决现有的问题,充分发挥网络银行的优势,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断加大新科技的应用确保安全性

网络银行是技术密集型产业,技术是它进一步发展的决定因素。就目前我国的实际应用情况看,网络银行的科技水平不高,难以对付高科技作案。主要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摄影机,在很远的地方偷拍客户在ATM机前取款的密码,然后复制客户的卡资料进而盗窃客户的资金、或者在网上利用木马盗号程序盗用客户账户资料,然后进行非法网上交易,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不但增加了公众对网络银行的怀疑态度,而且使得银行实体面临行业信誉问题。面对不法分子的技术,我们的网络银行必须加大新科技的应用来保护投资者和银行的利益。比如利用已经很成熟的指纹技术把它应用到ATM机上,客户在银行开账户时可以选择指纹取款,这样即使客户的卡号和密码被盗,资金损失的概率也会降到最低。另外可以对网络银行进行交易跟踪技术,对客户突然在非开户地的超过设定金额的网络交易及时通过电话联系客户以确认交易。还可以通过确认短信方式完成交易,即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短信交易业务,客户开通后,只要发生交易银行即发短信给客户,客户确认后交易才成功。银行只有加大银行卡技术防范力度;加强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自动报警;加快磁条卡向IC卡迁移,才能实现对安全的控制。只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网上交易安全体系,包括系统维护体系、数据备份体系、病毒防范体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才能保障网络银行安全正常运行。

(二)加强国内银行间的合作,建立统一、权威的CA认证体系

2000年6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运行以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网上支付过程中的各种欺诈行为发生,但是仍然不能确保网络银行交易的绝对安全性。我们可以利用银行业协会的力量寻求一个权威的、可信赖的、公正的第三方信任机构,采用民间组织和政府部门相结合的双线管理体制的网络银行认证系统,这样既为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提供更大的自由度,也把仲裁和监督职能提升到更高层次,从而促进认证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和健全相关网络银行的法律制度

法律法规的建立应与国际接轨,以国际间网络银行业务发展标准作为制定法规的借鉴。充分了解外国的电子交易法,兼顾各国法律法规的长处,充实我国现有的《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有关法律,准确把握网络银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我们要根据相关要求,建立起与之配套的完善的网络银行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责。《电子签名法》扮演着交易双方身份的核实者、安全交易的保卫者、非法交易的打击者的三重身份。它的出台不仅为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对网络银行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诸如明确网络银行金融风险的技术控制法律要求,明确开办网络银行选择认证标准、资格要求和检查、监督等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电子签名法》信息化时代的特点,在目前我国电子签名还未在个人领域普遍应用的情况下,在现行法律制度条件下,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制定共同打击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等网络犯罪行为的法规,为网络银行的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充分展现其功能的空间。

(四)加快银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

我国银行基础设施与国外先进技术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是不争的事实,基础设施的改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硬件设备的更新换代。另一方面是软件的升级改造,统一操作平台,把各自独立分散的数据处理中心集中合并处理,实现数据集中、信息集中,目的是达到数据资源共享以供银行管理者科学决策,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实现银行业和公安局、海关、税务等业务部门计算机联网,以网络为载体,经济活动为基础,建立社会信息共享体系,使银行能了解持卡人的资信情况,以达到降低和分散风险,促进网络银行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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