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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全球化与我国金融法制新理念

编辑:sx_chenl

2016-10-07

本文讲述了关于经济全球化与我国金融法制新理念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经济全球化为各国带来利益和风险,使国际经济活动内容日益丰富,对于国际金融体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全球化实际上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社会认识到各国自身金融体系的坚固性对世界金融稳定的影响,以及金融管制全球化协调与合作观念的重要性。全球化的金融市场要求规范完整的金融体系。确立适应我国根本经济利益的金融法制新理念,并依此建立健全金融法制,是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前提和必要措施。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金融法制;法律

所谓经济全球化是表明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的跨国流动,并在全球范围内改变资源配置,各国经济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经济规模与形式。综观经济全球化的形成与发展,

深刻原因主要出于

一,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科技推动经济,拓展了国际分工,扩大了国际市场范围,形成了跨国的生产与经营格局,这要求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跟进,保障大范围的跨国经济活动高速高效发展。这得益于信息技术降低了国际经济交流成本,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技术支持。

二,国际经济关系变革的要求。独立后的发展中国家中,一些外向型新兴工业化经济类型国家和地区,取得了经济实效,使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实行贸易、投资、金融等改革,并获得很大成就,无论从自身利益考虑,还是从打破贸易壁垒、投资垄断的要求出发,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全球化创造了巨大的市场空间;而发达国家一旦推行其自由化的经济策略,也指望在国际市场中获取更多的份额,打开关税壁垒等阻碍,推动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自由化。

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经济市场化,它对各国最明显的影响是:实现资源在全球范围的配置,全球资源和市场总体化可使一国经济发展在目前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摆脱资源、市场的束缚,尽量实现以有利条件生产并有利市场销售的经济良性循环。应该看到,经济全球化可能产生国际分工利益,也带来空前的竞争和风险,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试图弱化各国国家主权,国内经济会受到国际经济波动影响,国内产业和市场会受到冲击并可能产生金融风险甚至危机。尤其是目前国际金融资本体系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国际金融市场变革有很大距离,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金融危机说明了这一点。

经济全球化的深化,对国际金融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使金融全球化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2000年举行的21世纪论坛上表示:金融全球化是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金融活动趋向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突出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按同一规则运作及国际市场蓬勃发展。金融全球化以贸易自由化和生产国际化为基本前提,同时又对世界经济发展起推动作用。

金融全球化目前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四点:一是国际资本规模不断扩大。1996年始,国际金融出现兼并潮,加拿大皇家银行与蒙特利尔银行合并,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日本东京银行与三菱银行合并、德意志银行收购美国第八大银行信孚银行等等,这种并购行为使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空间增大。国际资本规模扩大化不仅表现在金融业务空间,而且表现为资本流动规模扩大。据统计,未来的工业化国家各种基金和养老保险基金将高速增长,至 2000年达到 13 7万亿美元,如此巨额资金会在全球范围内寻求高回报。

二是金融业务从传统方式向多元方式转变。如银行不仅提供各类存贷服务,还提供各种证券买卖、信托、保险等服务。如美国一向是“分业经营”,但近年开始走向混业经营的道路,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合并为“花旗集团”后,经营范围跨越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基金等业务。1999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金融现代化服务方案》,分业的时代到此终结。

三是电子化打破了金融交易的地域限制。计算机、现代通讯、网络等技术的普遍应用,使金融市场融合性大大加强,而金融电子化,如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帐等,已涵括了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市场一体化得以实现。数字金融利用网络展开后,金融机构的地域限制被打破,市场准入的界线变得十分模糊。

四是金融监督的国际合作水平有所提高。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一些国家、地区开放了金融服务领域, WTO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强调了金融市场准入和最惠国待遇,使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更重要的是这种金融全球化使许多国家认识到各国自身金融体系的坚固性对世界金融稳定和全球绿济的影响, 20世纪 90年代后期国际社会尤为重视各国金融系统的安全,如 1996年经济七国集体里昂会议呼吁加强金融监管, 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导致金融全球化的金融技术因素产生于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科技发展创造了新的金融产品,或是拓展了原有金融产品的特性,二是规避金融管制求得利益的无限延伸,三是金融的自由化运动。现在的欧元、全球债券、各种货币衍生物、利率股票衍生物,都是金融创新的产物,而金融自由化促使发达国家金融管制放松、发展中国家金融体制改革。

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导致国际金融的管理规范理念发生了变化,这主要表现为

l.放松管制的变化。放松管制是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方式的总体趋势,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金融市场的管理形式出现了很大的变革,如在证券市场,由于电子化的证券交易、清算、监管方式成为国际证券市场的基本模式,许多国家对其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等做了修订,对证券商的业务经营与竞争方式予以适当放松,并强调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放松管制虽然是主流,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国际金融市场法律规范除了鼓励创新理念之外,开始强调对金融业的管制观念,各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仍以证券业为例,美英等国对证券市场的管制有所增强,英国 1997年布莱尔政府通过市场管制促成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场地交易方式改为全电子监管方式,并且许多国家都纷纷效仿,尽管管制方式各有不同。香港政府 1998年对股市的干预,日本政府对着名商业银行的注资,都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规范金融市场基本上都是先以几十年时间建设其法律基础和法律体系,以后才逐步依法有规则地放松管制。

2.混业经营的变化。在全球化条件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混业经营非常明显。如美国长期坚持分业经营, 20世纪90年代后发生了改变,《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经国会通过后,美国开始以金融混业经营取代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督的方式。混业经营也使金融形式多样化,如保险基金入市,证券商进入银行的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等等。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可以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分散一定风险,并贯通监管机制,所以,不仅原来奉行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如德国,仍然发展和完善混业经营,而且分业经营的国家也开始动摇分业的基础。

这种经营方式改变了原有的金融法律关系,并使得金融关系已不再是只体现个别国家或地区的利益了,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在证券市场融资,或者一国的证券公司参股另国证券公司。金融市场的跨国、跨地区交易导致了国家地区间、市场间的依赖和互动,法律规范的思路已经不是各国自行制定金融法规保障和规范金融混业经营的单一问题,而是加全球协调、建立国际合作的有效调整规范体系。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包括它们的隔业兼并后形成的金融集团),直接促进了金融衍生物的广泛应用。但实际上金融的风险会明显扩大,各国、各地区的金融监管无法突破区域性限制,分散了金融市场监管的权力,使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风险监督失控。事实证明了这一点。能否再建立类似世界贸易组织那样的权威组织机构,实现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巴塞尔委员会监管,对国际金融市场有着重要影响。

如上所述。金融国际化的趋势使得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方式出现了创新和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要与国际接轨,就必须树立起与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方式变化相适应的金融法制新理念,并依此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制机制,对此,应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l.正确运用管制政策。应当结合改革的实践把握我国的金融法律规范环境。发达国家用相当长时间构造了宏观的法律框架,然后逐步依法实施放松管制,并适应国际金融法律规范方式的创新。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虽然金融业对外开放,但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变化不应盲目顺从自由化,也不应尾随金融市场开放时间表。

2.完善金融立法,这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创立整体法律框架,确立一系列金融主体法律,利用国际条约保护我国金融业(如WTO中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信托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金融市场准入、资产实力、资本金标准、业务范围、信息等具体内容,使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依托于稳定、全面的法律基础。

二是逐步依法放松管制。如在证券市场放宽准入条件,至少要体现证券法制的特殊性,对于管制方式的定位应当强调无所有制无行业歧视原则的市场准入,降低创业板上市门坎,准确确定证券的调查权、处罚权(证监会担当)。我国证券市场强调保护投资****益,同时其基本目标之一是为国有企业融资,在这种前提下,对法律的要求是特殊的,就管制证券市场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运作受国务院领导,其成立时就是事业单位,现在脱离了地方政府领导,可说是适应了金融全球化以及金融制度创新的需要。

3.适应行政干预与司法管制逐步分离的国际金融管理理念,证监委的法律地位应当加以调整。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不高,如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和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督几乎无法实现,由于并不存在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客观上无法制止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或不规范经营。因此,应当认为我国目前金融法制要解决的还不是尽快与国际接轨、快速放松的题,而是尽可能利用有效的时间构建自己的法律规范体制,形成自己的管制模式和规模,并逐渐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法律创新理念,正切入国际金融机制的循环。

4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变化。我国金融现实的制度与金融创新己打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模式,我国目前也允许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融资、允许光大银行入主万国证券公司,进军保险业,建立了光大金融集团,允许国有银行间接进入企业,信达、华融、长城等资产经营公司参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允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允许银行参与证券业直接合作(中国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 1999年 12月约定进行业务的全面合作)。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对于金融创新、资本有效配置和经济增长都有推动力,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金融经营风险也会扩张,包括制度的风险, 1993年巴林银行倒闭就是在监管和运作都有明确规范的证券市场范围内发生的。所以,混业经营的直接表现应当是跨国运作的速度加快及跨国运作的规模扩大。随着跨国运作的法律规范形式的变化,应根据新形势改进监督能力和措施,建立稳健的金融结构和金融政策以及坚定的金融体系,勇敢面对跨国金融运作行为,并重点突出监督和管理。 2000年9月我国中央银行、证监委、保监委决定建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可说是我国金融监管走向统一协调的关键举措。

5.规则必须统一化。统一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针对行业的合营、管制方式应当统一,我国的管制机构、风险防范机制等都应协调一致。二是未来国际金融的合作趋势使各国金融政策协调,那时如果没有一个涵盖国际金融市场法律规范的组织形式,在单个金融市场中还可能发生巴林银行问题。

我国应当尽快运用金融立法加快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促进国内金融制度有机体制形成,统一规划金融市场业务的创新和国际化,以统一、平稳的立法理念指导金融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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