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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法律分析

编辑:sx_chenl

2016-10-13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的法律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 要] 本文通过研究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形态,发现我国公司控制权的配置现状与立法的设想相比发生了严重 的异化,其表现为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导致了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本文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并论证为 了纠正此种异化,新《公司法》所制定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 公司控制权;配置,异化

一、股份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形态

公司控制权理论是源自产权理论的“不完全合约理论”,该理论从企业的合约性和合约的不完全性出发来理解所有权关系,并认为企业所有权的核心是剩余权。有学者指出许多具有战略性的重大决策权往往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因概念内涵的模糊性所引起的混乱,比较现实的态度是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因此,本文研究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实际上是研究公司的重要决策权和决策制定在公司各权力机关之间配置的具体情况。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莫不受政体模式之影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学者都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各国立法无一例外地对公司内部设立了一套权力制衡机制。就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来看,其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其法律的应然状态为: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分红的权利和对公司的最高决策权;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除股东大会决议以外的事项有决策的权利;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执行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从上述制度设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主要控制权赋予了股东大会,法人本身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所有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抽象意义上的所有而已,股东才是企业及其资产的实质所有者。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集中全体股东的意志选举董事会,原则上有权决定公司资产运营的一切方面,特别是有关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社会现实往往与立法者设计的美好愿望难以一致,现实生活中公司的控制权的配置发生了严重的异化。早在1932年美国着名学者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在其合着的《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中就提出了一个经典的论题“所有与经营相分离”。在公开公司中,股东获得了资产的高度流通性,可以随时让渡产权,因此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众多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时面临着搭便车问题和集体行动的困境,股东个人或者集团没有足够的利益去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层成为“自我存在体,即使其股权是微不足道的”。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现象。伯利和米恩斯的研究成果表明:1930年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性公司中,以家数而论,有44%的公司处于“经营层控制”之中,即经营者所拥有的股权微不足道,原本无法控制公司经营,但是因为公司股权极为分散,没有任何人或者任何集团持有足够的股份可以控制公司,或者给予经营者以有力的威胁,经营者从而获得对公司的控制。而属于少数控制型的占23 %,即个人或者少数人集团持有充分的股票权益,通过自身的股票权益,从而控制公司。我国的公司控制权配置的现状与伯利和米恩斯分析的理论模型大体上是相同的:一种情形是由于股权的大量分散,各股东没有对公司占有绝对的控股优势,一部分股东抱着搭便车的思想,对行使自己的股权处于一种惰性,还有一部分股东完全处于一种投机的心理,并不长期持有某公司的股票,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落入了经营层即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控制中,又称为内部人控制。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形是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实现了绝对控股,导致了第一大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以及在选举董事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根据不久前由胡汝银博士领衔,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完成的一份有关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问卷调查显示,来自第一大股东的董事成员已经达到董事会的50%,其相应地也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公司的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形下,第一大股东的超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是一体的,内部人控制只是大股东控制的一种表象。

二、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异化的现象分析

在公司股份非常分散的情形下,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势必造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公司的经营者是公司股东的财产利益的信托人,他应该恪尽职守,忠实地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以追求公司收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己任;另一方面,他又作为自然人存在,人非圣贤,必然又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尽管经营者可能基于舆论的压力和声誉的激励而忠于公司,但与经营者侵吞公司资产所带来的巨大诱惑相比,前者是如此的脆弱不堪。这种因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而产生的利益冲突,早在1776年就被亚当·斯密发现了,在其着述的《国富论》中就指出:“ 公司股东只是一年一年地接受董事们认为应该给他们的分红。”“而公司的董事们,作为别人的而不是他们自己的金钱的经营者,不可能太多地指望他们会像合伙中的合伙人照看自己钱财那样,用极高的警觉来照看这些钱财。……因此, 疏忽和浪费在这样一个公司的经营中必然会或多或少地流行。”由于各股东没有对公司占有绝对的控股优势,大多数股东对股东大会上的权利行使表现出“理性的冷漠”,他们认为花费时间、精力和财力试图监督经营者,并对其经营方针做出改变是不理性的,因为其花费的成本远远高于投资本身所能得到的收益。有些公司法学者指出搭便车的想法也是控制权配置异化的重要原因,如果某些股东为自己的利益积极行使了股东权, 那么因此获利的将是全体股东, 积极行使股东权的股东为此耗费自己的成本, 而使另外一些股东不劳而获。所以每一个股东都希望其他股东,积极履行股东的责任,监督经营者使公司经营方针不至于背离股东的利益,而使自己获利,这势必影响股东对行使股东权的热情,甚至出现无人监督经营者的可怕情形,经营者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无法及时的发现和处理。

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大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以上,则可以绝对的控制股东大会;有时,特别是在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10%,甚至更低的股份,也能操纵公司。我们认为,只要事实上能对公司事务行使控制权的股东,就可以认定为控股股东。这时产生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大股东仅代表它们自己的利益,而它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有可能与公司或公司的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矛盾,或者与员工和管理者的利益发生冲突。在使用控制权最大化自己的福利的过程中,大股东有能力重新分配来自于他人的财富,其往往以牺牲其他中小股东和员工为代价来为自己谋取福利。而实际上,在中国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掠夺中小股东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公司不仅多年未分红利,而且经常还要中小股东掏钱配股,否则将面临股值被稀释的风险。目前,中国众多的上市公司中,年终不进行红利分配的越来越多,除去一些业绩下滑,确实没有分利能力外,大量公司从业绩分析来看,明明具备分利能力,却仍然采取了不分配的方案,这就或多或少与控股股东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对其有利的决定有关,控股股东不愿将众多利润与中小股东共享,而是以年薪或奖金的方式发放给自己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干脆通过关联交易使大量利润落入自身手中。截止2001年4月,通过对沪深两市1073家上市公司公布的2000年年报进行统计可发现,有332家公司的关联企业存在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现象,占公布年报公司总数的30.94%,即有三成上市公司受到来自大股东及与之有关的公司的侵害,这些被掠夺的上市公司很多成了ST公司,显然大股东的掠夺是这些公司经营不善最为直接的原因之一。从上述数据我们发现,大股东在自己利益与其他中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势必会优先选择自己的利益。[摘 要] 本文通过研究现代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形态,发现我国公司控制权的配置现状与立法的设想相比发生了严重 的异化,其表现为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导致了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本文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并论证为 了纠正此种异化,新《公司法》所制定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 公司控制权;配置,异化

一、股份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形态

公司控制权理论是源自产权理论的“不完全合约理论”,该理论从企业的合约性和合约的不完全性出发来理解所有权关系,并认为企业所有权的核心是剩余权。有学者指出许多具有战略性的重大决策权往往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因概念内涵的模糊性所引起的混乱,比较现实的态度是把剩余控制权定义为企业的重要决策权。因此,本文研究公司控制权的配置实际上是研究公司的重要决策权和决策制定在公司各权力机关之间配置的具体情况。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莫不受政体模式之影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学者都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各国立法无一例外地对公司内部设立了一套权力制衡机制。就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来看,其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其法律的应然状态为: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分红的权利和对公司的最高决策权;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除股东大会决议以外的事项有决策的权利;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执行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从上述制度设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主要控制权赋予了股东大会,法人本身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所有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抽象意义上的所有而已,股东才是企业及其资产的实质所有者。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集中全体股东的意志选举董事会,原则上有权决定公司资产运营的一切方面,特别是有关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社会现实往往与立法者设计的美好愿望难以一致,现实生活中公司的控制权的配置发生了严重的异化。早在1932年美国着名学者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在其合着的《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中就提出了一个经典的论题“所有与经营相分离”。在公开公司中,股东获得了资产的高度流通性,可以随时让渡产权,因此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众多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时面临着搭便车问题和集体行动的困境,股东个人或者集团没有足够的利益去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层成为“自我存在体,即使其股权是微不足道的”。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现象。伯利和米恩斯的研究成果表明:1930年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性公司中,以家数而论,有44%的公司处于“经营层控制”之中,即经营者所拥有的股权微不足道,原本无法控制公司经营,但是因为公司股权极为分散,没有任何人或者任何集团持有足够的股份可以控制公司,或者给予经营者以有力的威胁,经营者从而获得对公司的控制。而属于少数控制型的占23 %,即个人或者少数人集团持有充分的股票权益,通过自身的股票权益,从而控制公司。我国的公司控制权配置的现状与伯利和米恩斯分析的理论模型大体上是相同的:一种情形是由于股权的大量分散,各股东没有对公司占有绝对的控股优势,一部分股东抱着搭便车的思想,对行使自己的股权处于一种惰性,还有一部分股东完全处于一种投机的心理,并不长期持有某公司的股票,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落入了经营层即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控制中,又称为内部人控制。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形是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实现了绝对控股,导致了第一大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以及在选举董事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根据不久前由胡汝银博士领衔,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完成的一份有关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问卷调查显示,来自第一大股东的董事成员已经达到董事会的50%,其相应地也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公司的实际运营。在这种情形下,第一大股东的超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是一体的,内部人控制只是大股东控制的一种表象。

二、股份公司控制权配置异化的现象分析

在公司股份非常分散的情形下,公司所有与经营的分离,势必造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公司的经营者是公司股东的财产利益的信托人,他应该恪尽职守,忠实地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以追求公司收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己任;另一方面,他又作为自然人存在,人非圣贤,必然又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尽管经营者可能基于舆论的压力和声誉的激励而忠于公司,但与经营者侵吞公司资产所带来的巨大诱惑相比,前者是如此的脆弱不堪。这种因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而产生的利益冲突,早在1776年就被亚当·斯密发现了,在其着述的《国富论》中就指出:“ 公司股东只是一年一年地接受董事们认为应该给他们的分红。”“而公司的董事们,作为别人的而不是他们自己的金钱的经营者,不可能太多地指望他们会像合伙中的合伙人照看自己钱财那样,用极高的警觉来照看这些钱财。……因此, 疏忽和浪费在这样一个公司的经营中必然会或多或少地流行。”由于各股东没有对公司占有绝对的控股优势,大多数股东对股东大会上的权利行使表现出“理性的冷漠”,他们认为花费时间、精力和财力试图监督经营者,并对其经营方针做出改变是不理性的,因为其花费的成本远远高于投资本身所能得到的收益。有些公司法学者指出搭便车的想法也是控制权配置异化的重要原因,如果某些股东为自己的利益积极行使了股东权, 那么因此获利的将是全体股东, 积极行使股东权的股东为此耗费自己的成本, 而使另外一些股东不劳而获。所以每一个股东都希望其他股东,积极履行股东的责任,监督经营者使公司经营方针不至于背离股东的利益,而使自己获利,这势必影响股东对行使股东权的热情,甚至出现无人监督经营者的可怕情形,经营者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无法及时的发现和处理。

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大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以上,则可以绝对的控制股东大会;有时,特别是在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10%,甚至更低的股份,也能操纵公司。我们认为,只要事实上能对公司事务行使控制权的股东,就可以认定为控股股东。这时产生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大股东仅代表它们自己的利益,而它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有可能与公司或公司的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发生矛盾,或者与员工和管理者的利益发生冲突。在使用控制权最大化自己的福利的过程中,大股东有能力重新分配来自于他人的财富,其往往以牺牲其他中小股东和员工为代价来为自己谋取福利。而实际上,在中国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掠夺中小股东的现象相当普遍。许多公司不仅多年未分红利,而且经常还要中小股东掏钱配股,否则将面临股值被稀释的风险。目前,中国众多的上市公司中,年终不进行红利分配的越来越多,除去一些业绩下滑,确实没有分利能力外,大量公司从业绩分析来看,明明具备分利能力,却仍然采取了不分配的方案,这就或多或少与控股股东操纵股东大会通过对其有利的决定有关,控股股东不愿将众多利润与中小股东共享,而是以年薪或奖金的方式发放给自己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干脆通过关联交易使大量利润落入自身手中。截止2001年4月,通过对沪深两市1073家上市公司公布的2000年年报进行统计可发现,有332家公司的关联企业存在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现象,占公布年报公司总数的30.94%,即有三成上市公司受到来自大股东及与之有关的公司的侵害,这些被掠夺的上市公司很多成了ST公司,显然大股东的掠夺是这些公司经营不善最为直接的原因之一。从上述数据我们发现,大股东在自己利益与其他中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势必会优先选择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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