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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编辑:sx_chenl

2016-10-13

本文讲述了关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监管问题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在全流通背景下,讨论了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问题,从会计信息披露,经理人市场完善以及股权激励合规性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监管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上市公司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转为流通股,使中国股票市场的流通性大为增强,为开展股权激励奠定了市场基础。但是由于缺乏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股权激励”往往成为上市公司高管层规避政策、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工具。股权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中国上市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激励形式、股份来源、数量、授予价格、期限等内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有:

1.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以公司业绩指标为主要授予和解锁标准,直接将公司业绩与高管人员薪酬相连,通过这种方式在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之间形成直接的利益共同体。上市公司在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定向增发或者二级市场回购的方式。采用定向增发方式,上市公司无须支出现金,但会增加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使其他股东的股权被稀释。上市公司也可以采用二级市场回购方式作为股权激励,采用这种方式需要支付现金,但是不增加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股东利益不会被摊薄。采用二级市场回购方式作为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实际获得收益的可靠性较高,激励效果比较好。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模式是给予经理人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内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的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可以按照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的股份,这一过程叫做行权,此特定价格被称为行权价格(Excise Price)。经理股票期权是公司无偿赠与管理层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经理人也可以选择不购买股票。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能否取得完全取决于以经理人为首的相关人员能否通过努力实现公司的激励目标(股价超过行权价)。在行权期内,如果股价高于行权价,激励对象可以通过行权获得市场价与行权价格差带来的收益,否则,将放弃行权。股票期权模式比较适合那些初始资本投入较少,资本增值较快,在资本增值过程中人力资本增值效果明显的公司。 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模式是指公司授予经营者一种权利,如果经营者努力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上升或公司业绩上升,经营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扬或业绩提升所带来的收益,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二级市场股价之间的差价或净资产的增值,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支付现金,行权后由公司支付现金,股票或股票和现金的组合。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如果实现公司的业绩目标,则被授予者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不能转让和出售,在离开公司时自动失效。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收益与企业效益挂钩。 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模式是指公司为激励对象设计一揽子薪酬收入计划,一揽子薪酬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股权收入,股权收入不在当年发放,而是按公司股票公平市场价折算成股票数量,并存于托管账户,在规定的年限期满后,以股票形式或根据届时股票市值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激励对象。这实际上也是管理层直接持股的一种方式,只不过资金来源是管理人员的奖金而已。延期支付方式体现了有偿售予和逐步变现,以及风险与权益基本对等的特征,具有比较明显的激励效果。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全流通为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创造了条件,而在产权配置相当长时期内不可能彻底解决的时候,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降低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缓冲国有上市公司信托责任缺失造成的压力,并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但是,在看到股权激励积极作用的时候,还要认识到中国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还存在很多问题。

1.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存在缺陷。实施股权激励目的是为了使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促使高管人员勤勉尽责地为上市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以便起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但是,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考核常用的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侧重于业绩评价标准,而对股权激励的财务指标体系设计不够全面,非财务指标涉及较少。由于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能弱化,国有股所有者缺位,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受管理层控制,管理层为实现自身利益,往往降低股票激励的行权条件,甚至隐藏未来的规划和增长潜力,使行权实现过于容易,这种激励计划不能代表股东的真实意图,并可能被公司管理层所滥用。2.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有待改善。在中国,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因此,要实施股票期权制度,首先必须解决经理人的选拔和聘任问题,即通过建立经理人市场以评估经理候选人的能力和人力资本价值,促进经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成熟的经理人市场的竞争态势可以给在位的经理人一种无形的压力,如果不能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就会被更优秀的管理者替代,由此可以对经理人的行为产生刚性的约束,减少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而目前,中国的经理人市场还不够成熟,经理人市场缺乏足够数量的职业经理人供给,并缺乏高效便利的经理人流通机制。多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仍由行政任命,较少通过公开的竞争上岗方式选择。弱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特有的“行政任命制”,使很多高管可以“高枕无忧”:即使业绩不够出色,也很少面临被解职的风险。这种消极的工作态度与股权激励强调的高付出高回报的理念相冲突,导致其实施效果减弱。 股权激励实施细则不够完善。虽然中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断完善对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但是与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相关的法规政策仍存在着缺陷和不足:(1)现行法规对股权激励股票来源的规定不明确,对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及违反规定超比例转让、违反限制期限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等行为,尚无相关法律条款确任其法律责任。另外,对上市公司有关公司股票期权授予、行权信息、绩效考评标准、经营者业绩等信息披露未做具体的要求和规定。(2)股权激励费用的核算方法不够规范。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应按其公允价值从授权日起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三、改革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监管模式

全流通环境下,针对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改革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会计监管,主要措施包括:

1.加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少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效形成对上市公司经理层行为的约束,降低其利用信息优势谋求私利的可能性。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只需股东大会批准即可通过,因此,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做到信息公开、公正,就尤为重要。尽管目前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股权激励的法律、法规,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实行办法》等,但是还应该进一步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及相关会计准则等多方面加强对在股权激励实施中虚构业绩、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根据中国股权激励的实施特点,确定合理的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完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制度框架,为实施股权激励营造有法可依的运行环境,逐步构建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共同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 完善职业经理人市场。为促进股票激励的有效实施,中国应进一步完善作为外部约束机制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证券交易规则和监管体制,确保资本市场有效运行,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创造条件。股权激励在公司治理中可能出现负面效应的原因在于内部人控制问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由大股东任命,导致股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大股东掠夺企业价值的途径,而高管人员则可能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分享到超越其自身能力和价值的回报。因此,为有效提高股权激励效应,需要完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制度,促使高管人员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约束行为,从而有效减少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成本。 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合规性的监管。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存在行权条件过于宽松、行权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合理制定股权激励要素(包括价格确定、有效审批机制、股票来源、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增加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违规责任与成本,建立合理的激励对象行权或退出的约束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合规性的监管,如引入“报酬返还义务”,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如果企业财务报告违反规定而被监管部门处罚,其高管人员应将自财务报告公告起的一年内所领取的红利、处置公司股票已实现的收益等返还给公司。“食言吐利”条款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方式,能较好地解决管理层采用虚增利润方法获得超额绩效收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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