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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入壁垒与中国保险业竞争力

编辑:sx_chenl

2016-10-17

本文讲述了关于进入壁垒与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一、中国保险业的进人壁垒

中国保险市场的进入主要有机构进入和业务进入两类。机构进入是指新的保险机构的进入,具体指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包括中资保险分支公司的进入)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市场进入壁垒非常明显,表现为国家对保险公司的成立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保险经营由国家完全垄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期独家垄断全国的保险市场,国家严格限制其他企业进入保险市场。随着1991年平安、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以及1992年美国友邦的进入,打破了保险业独家垄断的局面。特别是中国加入WTE)后,外资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壁垒将进一步降低.

按照保险业进入壁垒的性质划分,中国保险业的进入壁垒包括以下几种

1.政策法规性进入壁垒。指国家通过立法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对保险业的进入设定的法律约束和政策规定,这种壁垒可归结为法律或政府规制壁垒。

2.资源性进入壁垒。保险业的资源包括客户资料、营销网络资源、保险人才(包括精算、理赔、展业、代理,经纪、公估、保险资金投资等各类人才)资源、保险信用资源、本土文化资源等。

3.技术、信息等经营性壁垒。保险经营中的技术壁垒包括网络信息应用技术、承保技术、保险营销技术、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保险资金的运用水平等。

4.成本性壁垒。指在位保险企业与新进入者相比在成本方面的优势,也就是使潜在进入者增加进入成本和运营成本的因素。

5.消费者偏好形成的壁垒。在保险领域,保险企业的信誉、保险产品的内在品质、消费文化、广告宣传和促销手段等都会形成消费者偏好。

6.规模经济形成的壁垒。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由于大数定律的要求,保险业存在最低经济规模要求。_般地说,最低经济规模越高,新进入者的初始规模如果太小就不能进入,而要达到最低经济规模就面临资金筹集、人才储备以及因规模增大、产品增加而带来的产品降价的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7.市场容量壁垒。保险市场容量大,在位保险企业的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对新进入者的排斥性就小,因为新进入者未必会使在位者的市场份额减少;市场容量小,在位保险企业之间的竞争程度高,在位企业就会担心新进入者夺走自己的市场份额,因此,在位者对进入者有较强的抵制倾向。

8.策略性壁垒。指在位保险企业为了抵制潜在进入和现实的进入而采取的不利进入者的措施,这种壁垒产生于在位保险企业的行为,在位保险企业通过可置信性的威胁如降低费率等可抵制进入。

9.必要资本量壁垒。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所以各国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必要资本量有较高的规定。

10.产品差别壁垒。产品差别是形成市场壁垒的﹁个重要因素,保险产品差异化可以为保险公司争夺和巩固市场、维持既有的市场地位提供优势,并防止潜在的进入者同在位保险公司争夺利润,保持和提高市场集中度,增加保险市场结构调整的难度。

二、进入壁垒与中国保险业竞争力

构成保险业进入壁垒的因素有:规模经济、资本准备金、行业特点、监管情况、法律障碍、沉淀成本、市场容量以及消费者偏好等方面的障碍。

从各国保险业监管的实践看,保险市场准入控制通常采用如下办法:一是规定准入条件,如一定数量的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和能力、从业人员从业资格、业务规划和再保险安排的合理性等;二是限制准入数量,一般来说,限制的程度取决于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潜在规模,已营业保险公司的数量以及保险业发展水平等;三是限制准入组织形式;四是限制经营区域范围,这往往取决于拟进入地区市场竞争程度、是否符合政府制定的地区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监管机构的其他考虑五是限制经营业务范围;六是控制分支机构扩张。

一般地说,保险业的进入壁垒是与垄断力量相联系的。进入壁垒越高,市场的垄断程度越大,保险产品的价格越是偏离自由均衡价格,保险公司获得的超额垄断利润也越多。反之,进入壁垒越低,市场的垄断程度也越低。因此,保险公司产品的价格扭曲率和超额利润率间接地反映出了进入壁垒的高度。

保险业的进入壁垒具有正面和负面作用的双重性质,一方面进入壁垒引起价格扭曲,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另一方面进入壁垒又具有正面作用,具有一定高度的进入壁垒,可以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产品效用,而无进入壁垒的完全竞争市场结构,虽然从理论上说可以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但是它却是以资源配置效率的牺牲和产品效用的损失为其代价的。保险业的进入壁垒的正面作用具体表现为

第一,完全竞争保险市场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保险产品具有同质性,这种同质的保险产品显然不能满足投保人多样化的需求,势必造成社会产品总效用的损失。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产品差别壁垒越高,保险产品越具有多样化的异质性,其社会效用就越多。

第二,无进入壁垒的完全竞争保险市场的另一个前提是其市场结构以众多的中小保险公司为主体,而中小型企业是与规模经济相;中突的。特别是对于规模经济显着的保险业来说,受大数定律的要求,如果相互竞争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充斥市场,其结果只会降低行业效率。因此保险业进入壁垒的存在,可以阻止低效率的小企业进入保险市场,提高保险业集中度,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收益。

第三,企业进入或退出保险市场,其实质就是资源重新配置的一种形式。通常资源配置成本与资源转移频率呈正相关关系。保险业进入壁垒的提高,使潜在企业进入市场难度随之增大,只有实力强大、承保技术力量雄厚的企业才有能力超越障碍进入保险市场。这些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后,在经营活动中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从而大大降低了资源重新配置的成本,提高资源配置的净收益。

保险业的进入壁垒的直接效应就是限制进入,阻止潜在进入者的竞争,由此推知的间接效应有

1.影响保险企业数目的增加,直至影响保险供给能力的增加。如果保险需求不变,则会使保险价格(费率)提高。

2.如果保险业的边际成本不变,或边际成本增加速度小于保险价格上升速度,则行业利润率提高。

3.由于进入壁垒限制了潜在竞争者进入,减少了保险市场中保险企业的数目,这就提高了保险业的集中度,并且增加了行业中大企业强化市场势力的可能,从而易于形成垄断性的保险市场结构。而垄断的结果会减少社会福利,因而帕累托效率无法实现。

4.进入的威胁会使在位者的X非效率状况得到一定改善,进入还有助于保险企业的创新和新的营销技术的扩散。但由于进入壁垒的存在,会助长在位保险企业的X非效率,不利于创新和技术扩散。

中国由于对保险市场实行严格市场准入控制的政策,导致了保险市场的高进入壁垒和高度垄断,因此,为提升中资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降低进入壁垒,进一步对外资和民营资本开放保险市场。

三、建立良好的保险市场准人机制

1.把握好保险业进入的“度”。

保险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对从业机构的资质要求很高,因此,需要实行严格的登记注册制度,以阻止不具资质的保险机构进入保险市场。我国刚刚加入世贸组织,如果对保险机构登记注册把关不严,则资金不足、管理不力的保险机构就会进入保险市场,难免日后出现问题。因此,要对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严格控制,认真审查申请者的业务规划、资本金来源的性质和充足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合适,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等。

考察世界保险市场的现状不难发现,真正能够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的保险只有两类:一类是实力雄厚、多角经营的大型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另一类就是专业化的小保险公司,它们专业性强、经营灵活。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保险市场的需求多种多样,不仅需要发展大型保险公司,更需要培育众多的中小型专业化保险公司。为此应鼓励专业化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

我国多年来对保险业实行高进入壁垒的政策,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了体现保险业进入政策上内外资国民待遇的平等性,在对外资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逐渐降低了中资保险公司的进入壁垒。但在降低保险业对中外资进入壁垒的同时,一定要把握好进入的“度”。如果进入不足,会使保险市场缺乏竞争性,在位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率也难以提高;如果进入过度,则会导致恶性竞争,减少或消除保险公司的合理利润空间,整个保险业会由于偿付能力不足而陷入经营危机。因此,应该维持保险业适度的进入速度。

2.在我国保险业中引进民营资本。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向外资开放的规模不断扩大,外资保险公司在某些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保护期的结束,外资在其他方面也逐渐享有“国民待遇”。然而,我国对民营资本进入某些行业却存在一定程度的“所有制歧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营资本相对于国有资本进入保险业的门槛过高,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政策仍然存在;二是保护民间投资的法律规章不健全,民营资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加入世贸组织后,在保险业中民营资本应享有“国民待遇”,保险业在向外资开放的同时,也应向内资中的民营资本开放。在我国保险业引进民营资本有以下意义

(1)民营资本能够优化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引入民营资本是我国保险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途径,民营资本在产权制度上的优势及我国保险业不合理的市场结构,都为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提供了较大空间。通过股本私募形成的民营资本参与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具有激励相容和自我约束等特点,这必将有利于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民营资本进入有利于完善市场体系。国有保险公司目前在中国保险业仍然占据主导地位,2002年,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分别占财产险和寿险市场份额的70%和56%,中国再保险公司仍然独占国内再保险市场。尽管新成立的股份制保险公司以其较快的发展速度和灵活的运营机制对保险业产生一定影响,但从市场结构上看这种影响还不明显。近几年中国保费收入增长较快,这正是吸引外资和社会资本进入保险业的主要动因。目前民营成分较重的平安保险、新华人寿和华安保险占有23.4%的保险市场份额。按民营资本所拥有的公司相应权益计算,民营资本已占保费收入的7.4%,如果加上民营控股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和东方人寿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这一比重应大大提高。

民营资本进入保险市场,将进一步推动保险业产权制度、保险技术、保险产品等方面的创新,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促进竞争并增强保险公司活力,有利于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

(3)民营资本进入保险市场有利于提高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民营资本进入保险业通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可以提高中国保险业的效率。民营资本对风险控制非常关注,有利于降低保险业风险和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从而促进健全的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力的提高。

目前,保险业应坚持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并重的原则,为民营资本进入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平台,要从产权制度和经营制度上彻底消除对民营资本的歧视,改革以往试点、组建、审批的做法,坚持市场化的进入原则。对民营资本进入保险市场可采取多种方式,例如,参与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受让保险公司国有股权、增资扩股时参股保险公司以及直接组建民营保险公司等等。

参考文献

魏华林,李开斌.保险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保险业发展的产业政策特点与启示[J].武汉大学学报,2002,(4).

钱红.论入世后中资保险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的培育[J].保险研究,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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