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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现行农村养老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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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22条则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即指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05年8月发出《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厅,力争在当年底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及公布工作,为接下来“同地同价”的推行奠定基础。

二、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比较

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因为在户籍上依然属于农村户口,所以并未纳入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系统中,直到2006年国务院才颁布了全国性文件《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从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出发必须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准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准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而先行较早的沿海地区则已摸索出较为成熟的方法,成为全国效仿的例子。目前各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以浙江嘉兴为代表,另一种以浙江义乌为代表。

1.嘉兴模式。在1998年嘉兴市就出台了嘉兴市区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核心是“以土地换保障”。失地农民“农转非”,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进行统一政策统一办理,实行统一的补偿政策,资金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负担,设立“安置费”转户。并按年龄阶段对投保标准和享受待遇做出了划分。

首先,土地征用由政府按统一政策统一办理,社会保障和国土两个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局按征用土地数量和土地上的人口确定失地农民数量,就业局办理失地农民的相关手续并按规定计算每个人需缴纳的养老金,然后国土资源局据此计算土地成本,并向征地部门提出合理的土地价格,最后将征地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格的一部分作为社保基金纳入社保基金的财政专户,由财政局统一监管。其次,个人承担部分由征地安置补助费抵缴,征地安置补助费划入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抵支;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支出,起“兜底”作用。并在投保标准和待遇享受方面按不同的年龄阶段进行安置。征地时男满60岁、女满50岁的,为其一次性缴纳十五年养老保险统筹费(2003年为每人3.5万元),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398元(按当年最低社会养老金标准)。征地时男45~59岁、女35~49岁的,为其一次性缴纳十五年养老保险统筹费,到退休年龄后按退休时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征地时男16~44岁、女16~34岁的,安置方式有两种: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并按其农村劳动年限,一次性缴纳最高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自主择业的,按其农村劳动年限,每两年为其缴纳一年养老保险统筹费,最高十五年。未满16岁的农民或在校学生,当其进入劳动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发给《失业证》,进入劳动力市场。

不难看出是一种典型的政府性模式,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式,有较强的官办性、强制性。 义乌模式。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采用的是发放土地补偿款并利用商业保险为失地农民的养老进行保障的模式。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

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规定土地补偿费按2∶4∶4的比例分配,村集体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体统一用于养老保险。同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义乌支公司推出“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新险种,规定统一由村集体投保,保险费从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签订保险合同,寿险公司履行给付金义务。本金归村集体所有,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的红利来支付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失地农民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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