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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高血压药物的重新评价和选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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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1.1 降压药应用指征 欧洲治疗指南和WHO/ISH根据血压水平,有无心血管危险因子、靶器官损害等,将高血压患者分为低、中、高和极高度危险,然后根据不同分级决定是否采用药物治疗及如何采用药物治疗。WHO/ISH关于高血压危险度的分层已被我国教科书采纳,在此不再重复。这种分类方法全面、细致,比较合理,但缺点是比较繁琐,操作起来有些困难,特别在门诊。JNC7不注重总心血管危险的计算和量化,但在强治疗指征(compelling indication)中也有所体现。JNC7规定收缩压120~139 mm Hg,舒张压80~89 mm Hg为前高血压或高血压前期,属于此期的“患者”应调整生活方式(如减轻体重、参加体力活动、限制饮酒和钠盐摄入等),促进健康,预防心血管病的发生。高于高血压前期高限的患者,除调整生活方式外,应考虑采用降压药。对于合并糖尿病、肾功能不全或心力衰竭者,降压药应用指征更应放宽[2]。不论欧洲治疗指南或是JNC7对降压药的应用指征均不限定于血压≥140/90 mm Hg。

1.2 降压目标水平 1998年以前,人们普遍认为降压治疗存在J曲线现象,即舒张压85~90 mm Hg时病死率最低,当舒张压<85 mm Hg时病死率又呈上升趋势。HOT(1998年)显示,血压降至138/83 mm Hg时能最大限度降低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舒张压降至83 mm Hg以下同样安全。目前认为降压治疗的目标血压为<140/90 mm Hg,合并糖尿病、肾功能不全者应<130/80 mm Hg。单纯收缩期高血压收缩压降至140 mm Hg非常困难,但至少应<160 mm Hg,保持舒张压不<75 mm Hg,以保证冠脉灌注。

1.3 降压药使用的步骤和方法 一般都主张选用一种降压药,如无效再加用第2种或第3种药物,如果治疗开始患者血压高于目标血压20/10 mm Hg,也可以采用两种降压药合用。使用一种降压药用至过大剂量是不适宜的,因为这可能增加药物的不良反应使患者不易耐受。由一种降压药换用另一种降压药的做法也是不推荐的,除非药物完全无效或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多项临床试验表明,2/3以上的患者必须采用两种药物或多种药物并用才能达到目标血压。

2 降压药的评价和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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