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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村委会职能的问题和策略分析

编辑:sx_wangha

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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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作为一种村治的制度化组织,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产生的。当年的经济体制的背景是二元体制:计划经济和市场并存的状态。当年的村集体的状态是: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差、更多的是依赖土地产出。而现在的状态是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乃至世界范围进行流动,人口的产业转移急剧上升。作为一种制度架构显然与时代要求存在着差距。这里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出发点来纯粹论证村委会在职能上应该适应这一体制的变迁应该做的变化。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生产体制的要求

市场是商品交换的空间,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空间。提供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必须具有自由意志的独立人格,从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障商品交易的正常流动。这里面最重要的是商品生产者的独立性和流动性。在中国国企改革中,我们实行政企分开,以保证企业的独立性。作为农产品经营的农户,也需要具有此种人格。农户的分与合都应该体现农户的意愿,因为最后承担相关经济利益或损失的是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者的农户必须在明确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生产,正如一家企业一样。承包经营权是农户第一个要予以明确和保障的权利。如果不这样,农户生产就会具有短期性、不确定性。这显然不利于农产品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在市场中没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法则,只有意志自由、责任自己的规律。以民主法则来干涉市场经营无异于政治权力来经商。

这几年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家庭农户遇到抗市场风险能力弱,提高劳动生产率缓慢的情形。据中科院2012农业现代化研究报告发布会指:农业劳动生产率,美国是中国的90多倍,日本和法国是中国的100多倍,巴西都比中国高。[1]此外,近年来各地相继报道由于农产品丰收之际价格过低,导致农户悲观绝望不在少数。[2]农户的规模经营和组织化经营已提到日程上来。但是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停留在村级层面,而是全市场范围内的合作。村级层面的合作肯定不能满足市场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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