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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法视野下的治安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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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二、我国治安承包的运作模式

我国当今的治安承包起源于农村。在1996年,山东泰安一名退伍军人承包该市一个村的治安,从而被媒体称为中国“治安承包”第一人。据相关资料统计,各种治安承包目前在我国的近十个省(区)运作,而且治安承包涉及范围与区域,已由单纯的安全防范已经扩展到公安机关行使的治安管理。根据运作的情况大抵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治安承包的山东泰安模式。治安发包人一般为村(居)委会、综治委或者物管公司等机构,相应的治安承包事务局限于本区域内治安防范等实务,所需的承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或由直接受益人提供,相应派出所只负责具体业务的监督指导。在山东省泰安市的治安承包就是这种模式,一般将村或街道或单位的整体治安或项目进行治安巡逻看护与安全防范,一般采取以合同价格承包给一定量的个人。而相应的发包方为村委会、居委会或其它单位,对应的公安机关与发包方共同对治安承包人进行量化考核,产生的承包费用则由发包方出一部分与群众出一部分加以解决。

治安承包的嘉兴嘉善模式。在2002年8月,嘉兴市嘉善魏塘镇推出一种“治安防范组合承包”的新模式。治安事务的发包人为地方公安机关,相应承包人的身份较为特殊,一般是公安机关内部的在职警察,然后再由所承包警察挑选组织保安队员。治安承包事项往往限于本区域内治安防范和管理,治安承包费用向直接受益人进行募集。另外还可根据发案与破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民警与保安队员的对应经济收入,相应的治安承包经费则由警方出面收取保安费来进行保障。

治安承包的宁波郸州模式。2002年12月,在宁波市的郸州区五乡镇明伦村的一个村民名叫张伟忠公开竞标,比较顺利地拿到该村第二年度的安全防范承包权。一般而言,这种模式的治安发包人往往为村委会,对应的治安承包人为非公安机关或警察,是完全的民间组织或个人,并且治安承包的事项仅限于本区域内治安防范工作与部分治安管理一般性的事务,另外还可负责私房出租户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等。相关产生的承包经费往往由发包人提供,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协助综治委的组织竞标并审核承包人的相应资格资质,并且负责对承包人进行考核。

三、治安承包存在的现实问题与不足

治安承包的法律困境有待行政法进行破解。现行的法律框架使得治安承包只能在法律与规则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在社会治安上的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根本分野在于,在古代社会普遍合理存在私力救济现象,在现代社会一般以公力救济为主,少数私力救济只在正当防卫和进行扭送等情况才可以,还比较严格地规定这些权力均来源于相应的法律明确的授权。如果按照现代行政法的相应要求,行政行为如果非有法律授权不得开展;如果出现法律缺位,往往相应就排除任何行政行为;所有的行政活动都应该受到目前法律的制约和约束,有责的行政机关应该主动积极地执行明文法律,而且不得推卸和怠慢履行法定职责。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之前广泛适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公安机关以外的组织与个人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委托均无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行使管理与处罚权,社会治安是各级政府及治安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目前运行的法律框架下,还不存在法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将治安管理权赋予民间任何组织与个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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