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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政府观念的转变

编辑:sx_zhangjh

2014-10-31

浅议政府观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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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开班式中说:“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2006年10月份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中,其中第一项目标和任务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从这说明国家把“法治”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说明依法治国对社会文明进步和繁荣昌盛具有重要的作用!

依法治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会是人的集合体,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人,只有不断促进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才能实现和谐,达到一种社会秩序的安稳,社会正义得到实现,人的需求得到尊重。法治的本质是规范政府的权力行使,从而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真正能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八大权利。所以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政府入手,作为人民的政府应该具有怎样的理念,具有怎样的锐气,具有怎样的品质呢?

政府应该具有法治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的理念,权力制约的理念。政府应当把这些理念应用到建设和谐社会中。我国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用法律的形式将法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固定下来。所以我们的政府官员必须按照法律来办事,要切实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来执行公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要治官,政府官员依法办事,其中人民群众是主体,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004年国家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文载入宪法。人权就是人应有的权利,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权利。西方国家将“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作为建设宪政国家的四大支柱。同样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必须重视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在中国法律传统上有个特点就是:礼治。强调道德治国,强调义务本位!他认为人只有义务去履行,而没有给人以充分的权利和自由,这实质上是漠视人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利益而工作的,对人民负责,努力为人民服务,是政府官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在改革开放中,一些干部经不住考验,不能自律。有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有的沉迷腐朽的生活,这实质上是歪曲人民公仆的形象,滥用权力,这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完全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根据英国法学家洛克的学说:人生而是自由和平等的,但在自然状态下却难以维护,唯有通过协议组成社会或国家,才能保障大家的自由和平等。这说明政府是由于公民选举而产生的人的集体。西方国家的设置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它假想人性是恶的,所以设置一整套程序与法律来规范政府的权力。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它把人想象是善的,认为只有加强道德的教化,才可以治理好国家。而千百年的历史告诉我们:权力如果没有另外一种权力来制约它,它就会导致滥用甚至腐败。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真理。所以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目前应加强人大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政府应该具有锐气,那就是具有胆量和战略的勇气,具有以改革促发展的豪气。作为领导干部要具有过人的胆认和创新的艺术。胡锦涛主席说过:“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作为地方的父母官应该熟悉地方发展的脉博,充分掌握地方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状况,特别把地方的教育,卫生医疗,住房问题解决好,优化地方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保持人民安居乐业,保持社会政通人和,保持经济繁荣发展。民主政治是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任务。地方官员应该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搞好“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选举和任用干部是地方民主政治中的大事,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充分体现。古人说过:“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思其君。”古人能为国家的昌盛和人民的福祉而担忧,更何况现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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