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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论对美中台关系的影响分析

编辑:sx_houhong

2014-05-04

两国论对美中台关系的影响,主权国家与内政问题之差异

前言

现实主义学派的国际政治论点强调国家利益与权力政治,理想主义学派则着重道德价值与法律规范。国际政治基本上在这两大主张交错下前进,亦即在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主要基于权力运作,但仍有其应遵循之原则法规。冷战时期,两极对立下的国际政治倾向现实主义的主张,后冷战时期,单极多元相互依存的新秩序下,理想主义的主张如国际法的支持渐趋重要。在国际社会,大国可以做到强权就是公理,但仍多须顾及法律支持,小国无法做到强权就是公理,则更须要法律层面的支持。面对中共压力的台湾,国际法层面的较劲点是:台北的「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北京的「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主权国家」与「内政问题」之争。李登辉总统七月九日之两岸关系是「特殊国与国关系」,则是强化中华民国是主权国家之一种努力。主权国家与内政问题之差异

「主权国家」或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问题」,在国际法上差异悬殊,「主权国家」是对内完全自主,对外完全独立,且各国平等,国家安全受国际法保障。 1928 年巴黎非战公约:「废止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禁止以战争侵略其它国家,保障主权国家安全。 1945 年联合国宪章 2 条 4 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包括非会员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也就是不得以战争去对付其它主权国家,不管这个国家是不是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成立以来,仅有两次以联合国名义出兵的第一次, 1950 年之韩战,联合国的对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联合国想援助的大韩民国,当时均非联合国会员国,但安全理事会仍决议出兵。

如果是「内政问题」则几乎相反,基本上其它国家不得干涉内政。国际联盟盟约 15 条 8 款 :「为国联行政院所承认按诸国际公法纯属国内法权事件」,及联合国宪章 2 条 7 款:「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国际组织无法介入,其它国家不得干涉。也就是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各种国际法保障,一个「内政问题」基本上国际法难以插手。

二次大战后,国际法的发展继续显示此趋势, 1946 年 12 月 6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与义务宣言」 ( Draft Declara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 ) 规定:国家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包括:独立权、领土管辖权、不干涉义务、禁止鼓动内乱、平等、禁止差别、不威胁和平、和平解决争端、战争禁止、不协助违反国家之义务、坚持领土不可侵犯之义务、自卫权、履行国际法之义务及遵照国际法之原则等 14 项权利义务。

1965 年 12 月 2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保护独立与主权宣言」 ( Declaration on the Inadmissibility of Intervention in the domestic Affairs of Stat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Independence and Sovereignty): 宣告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它措施胁迫他国。任何国家,不论为任何理由,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它国家之内政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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