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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会运行机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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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6

由于国家垄断了土地等稀缺性资源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农民在丧失这些权力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丧失了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个人的生存发展空间非常狭小。其实,在土改结束后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实行土地私有满足了小农对生产资料占有的渴求而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生产有了较大发展,中农人数也呈上升趋势。据抽样调查,土改后农村中农由原来20%上升到80%左右,富农由原来的3.6%下降N2.1%④。1957年,中央也指出,上中农“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二十左右,人数在14L以上,这是一个大数目”。但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却主要倾向于从遏制其发展的角度来看待这种趋势,认为“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2)。因此应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以消除农村中的贫富差距来促进共同富裕。这种态度从整体上看非常不利于各社会阶层的健康成长和稳步发展及社会的良性运行。社会从一种经济形态发展到另一种经济形态,从一种生产方式过渡到另一种生产方式。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如果新的生产关系产生的物质基础还未成熟,无论多么高明的政党及政府都不可能催生出新的生产关系。生产力发展落后和不平衡特征的长期存在,决定了实现生产资料完全公有制的渐进性和长期性,人民公社期间单一公有制结构远远超出现实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使整个社会主义经济日益缺乏活力,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的农业经济是一种资本和技术含量极低的半自然经济,劳动者在其中起着主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高低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是无以替代的。人民公社时期忽视农民个体权益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造成了劳动贡献与劳动价值的背离,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直接导致了农民在生产中出现“出工自由化、吃饭战斗化、收工集体化”。在政社合一体制的严格管理之下,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低下造成投资边际效率递减,劳动生产率停滞甚至下降,民众生活水平提高缓慢。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任何理性的单个行为主体在制度变迁中要求的目标皆是自身效用或财富的最大化,农民追求自身生活富足的行为被视作走资本主义道路而遭无情封杀,他们对自身效用或财富最大化的追求之路被堵塞的结果,使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相反,却只能消极冷漠机械地参与,甚至对生产进行破坏。统计资料显示,1976年与1957年相比,中国农民人均口粮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减少了4斤。到1976年,·

全国农村人均收入在60元以下的生产队占38%,50元以下的占27%,40元以下的占16%,全国约有1.4亿农民处于半饥饿状态⑨。实行包产到户后,农民生产积极性普遍被调动。包干到户发源地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979年粮食总产66185公斤,相当于1966年至1970年5年的粮食总产,油料总产176o0公斤,超过过去20年的总产。

二、行政管理方面:集中动员体制的确立

在对社会稀缺资源完全占有的基础上,中国构筑了严密而高度集权的行政管理体系。随着战争的胜利,大批军政干部不断充实到了新控制地区,他们将在军队中长期形成的工作作风、工作方式、行政理念等都带入了新控制地区,这样就很容易形成一种带有较强依附色彩的较为稳定的新体制。通过这种新体制,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权威逐渐渗透到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彻底推翻了乡村的封建宗法统治,现代政治制度渗入农村,政府权威和组织能力直达农户。正是凭借这种完全新型集中的农村权力结构,中国建立起了有史以来最为强大有效的行政管理系统,农村社会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紧密地连在一起,“增加了国家(和共产党)的直接影响,扫除基于财产和地方积累起来的权力之上的权威,把对血统的忠诚转

向对新发展起来的法人团体即集体的忠诚。”⑤这就为政府实行人民公社这样急剧的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又是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公社党委会和它下面的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公社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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