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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8
(一)法律保障机制
法律与宗教、道德、伦理、习惯等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而法律执行上在于强制性。应充分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保护民间文化的生存发展。我国对保护文化的法律手段上存在一些如缺乏独立性和针对性等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健全民间文化生存发展的法律手段。
1.专项法的牵制为民间文化保障生存的空间
目前也有文化保护的法律,但是针对的是文化整体,文化立法侧重于文物、场所、产品的交换与流通等方面,民间文化方面非常薄弱,所以,建议先从整体上制定文化法统领文化整体的发展,后具体推进,制定专项民间文化法规,保障民间文化的生存空间。
2.立法目的和宗旨要非产业化非市场化
很多学者或专家一直呼吁文化立法要使文化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文化不能完全产业化和商品化,而且目前民间文化已经处于生存问题的界面,所以不能以市场导向化来制定民间文化的法律支撑,民间文化法宗旨和目的应当是其文化社会价值。
3.民间文化法的独立性和系统性
现有的文化法规渊源多体现在宪法和民法等部门法中,缺乏独立性和系统性,所以民间文化的部门法为生存发展提供独立系统的法律支撑。
4.法律法规、条例和指南的结合
现有的文化法有文物保护、著作权、出版等规定,但民间文化本身来自于民间、各民族、不同地区,所以在法律适用上缺乏灵活性,民间文化立法需要灵活,完善体系,法律法规、条例和指南的结合?能增强适用性。
5.构建文化法律执法的系统
要将立法这种应然状态转变为实然,要将已有的或者即将有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最终体现在执法上,而我国在文化法律的执法和监督方面的措施比较薄弱甚至空白,要构建文化法规和政策的执法和监督检查系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政策保障机制
1.注重对民间文化的政策效应的评价
关于文化保护的政策已相应产生,但是政策效应不仅包括经济效应,也包括社会效应。所以民间文化的政策效应应当以社会效应为主,并非是把某几个有名望的艺人保护起来就实现了民间文化的保护,要重视全面真实的保护,并且重新定位认识文化和经济增长的关系。
2.弹性政策的发挥
运用宏观政策的调控和微观政策的规制手段,扩大对民间文化保护的政策覆盖范围,随时根据具体地区的具体情况调整,消除法律与政策领域的空白,能从国家的主导和地方的配合充分调动,有效的建立保护民间文化的机制。
3.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个人的申报结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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