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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编辑:sx_yangk

2015-10-28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隐私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活动时不可避免地要介入私人领域。 以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隐私权和新闻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含义及价值隐私权的含义及价值。隐私权是近年来被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关于隐私权的定义,学者有很多不同的见解,例如,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这些定义从不同侧面揭示了隐私权的特征和保护范围,即“隐”和“私”,“隐”就是秘密的、不愿意公开的内容,“私”就是纯属个人的、与社会和他人无关的事情,如个人生活空间、生活情报、私人关系等,对于这些属于个人私生活的领域,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非法刺探、收集、利用和公开。

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利,隐私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的。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20世纪70年代,美国首先建立了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随后,法国、德国等其他国家也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我国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首次把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规定,在此之前,虽然有一些相关的制度,但并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隐私权属于一种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保护的基本范畴。对于“尊严”,每个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能够自由地生活应该是“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就是公民的生活自由,包括行为的自由和精神的自由。“在社会生活经验中,有一点是所有人都承认的,那就是隐私空间对于任何人而言都是必要的,无论这种必要性是源自人格的完善、心灵的平静还是安全感。”①在个人选定的私密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生活,是每一个有尊严的公民应有的权利。同时,隐私权也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不得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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