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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研究论文:对新农村建设中环保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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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

二、影响农村环境变化的几种重要因素

农村环境污染是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造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环境保护上的“重城轻乡”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对农村环境保护足够的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重点一直集中在城市,而城市环境的改善又往往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在硬件建设上,城市都以政府为后盾建设有较为完善的环保基础设施,而广大农村却基本处于空白。加之缺乏有效的投融资机制和优惠政策,许多农村都成为污染治理的盲区和死角。例如四川东部某地农村堆积城市垃圾爆炸案,引发当地居民强烈不满,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尽管近年来党和政府对农村环保工作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但由于地方财政实力等因素所局限,在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仍集中在城市和工业,农村环境持续滑坡现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2.地方经济粗放式发展

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缺乏吸引“高新尖”项目的实力,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往往凭借矿产资源优势或廉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等举措,把那些在发达国家或地区被淘汰、被禁止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引入进来,其结果往往是:引进一个项目,污染一条河流,掏空一座矿山,祸害四周村庄,殃及子孙后代。有的污染源甚至是几十上百年都不能消除的。

特别是近年来,各项硬性支出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地方政府为确保已有的支出水平不下跌,千方百计地培植“税源”,大力组织收入,对经济发展速度的关注程度远远高于对环境保护的关注程度,这就使他们走上了一条很难回头的粗放式经济发展之路。以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做法,更是一种以破坏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催化剂。这些地方经济越发展,污染越严重,环境破坏也就越大。

3.农村环保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首先,农村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村环境资源保护法规或条例,现有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条款都分散在《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虽然都涉及到农业环境保护,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都缺乏系统的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其次,我国对城乡“垃圾下乡”、乡镇企业及民营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环境污染现象,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造成对这些污染源依法管理上的困难。第三,有关农村环境保护如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尽管我国“十一五”规划、2007年中央1号文件、党的十七大报告等对农村环保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由于对农村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及立法滞后,现行法律中对农村环保规定不具体,约束性不强,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到农村环保问题解决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4.农村环保监督制约机制缺位

农村环保问题之所以越积越多、越来越严重,与农村环保监督制约机制缺位密切有关。一是农村环保主体不明确,没有哪个政府部门能真正对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负全责,污染事故无人管、环保咨询无处问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环保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尽管各级环保系统都设有环境监察执法队,但由于执法人员少、污染企业多,存在“收费过硬、监管乏力”的现象。三是缺乏事前预防及预警机制。有关部门在环境执法上多以事后处罚为主,只有当严重的污染事件发生了,媒体关注了,相关部门才纷纷充当“灭火队”的角色,而如何从源头上消除隐患、杜绝污染、防止事故的发生,却极少有哪个部门真正当成一件大事去关心。四是农村环保体系建设滞后。环境管理体系目前主要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基础之上的,农村环境监测、监察和统计工作严重滞后,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党和政府对农村环保政策的全面落实,影响到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公信力。

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构想与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环境保护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具有极其重要的位置,而且面临的形势也是极其严峻的。同时农村环保工作是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把农村环境保护提到可持续发展战略位置的高度,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才能真正解决好农村建设中环境污染的问题。

1.加大农村环保政策的宣传力度

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需要巨额资金投入的庞大系统工程。在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条件下,要完成这项工程仅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除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之外,还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参与。针对当前农民环保意识淡薄的现状,一是应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协调农业、环保、广播、电视、报社等部门联合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农村环境警示教育,让广大农民全方位了解环境污染的现状及其危害的严重性,引导农民树立较强的环保意识。只有农民的环保意识提高了,他们才会义无反顾地参与到农村环保事业中来。二是应以“绿色家园”、“绿色工厂”、“绿色学校”、“绿色单位”、“绿色环保示范户”等活动为载体,政府以少量的投资推动,就可以把农村环境保护变成一项声势浩大的全民行动,帮助农民告别陈规陋习,逐步实现农村污染垃圾的消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三是应通过文艺演出、科普知识下乡和举办农民环保培训班等形式,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绿色农业、绿色养殖、绿色旅游,走生产与生态并重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建设“绿色环保,健康富裕”的新农村。

2.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手段是农村环境免遭污染和破坏的有力保障。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依法治理农村环境有很大困难,必须加快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在这方面,应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乡镇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出台与法律配套的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已颁布的法律有效实施和农村环保工作有法可依。

3.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投入机制

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应坚持“多条腿走路”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个人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农村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重点向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倾斜,逐步改变环保投入“重城轻乡”所造成的城乡不公。同时还应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原则,在排污费、土地出让金和城市维护费中划出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环保支出应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帮助贫困地区的乡、镇政府解决环保中的难点和盲点。其次,应强化点源污染者的经济和社会责任,坚持“谁污染,谁埋单;谁受益,谁负担;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责令其拿出专门资金限期治理整顿,对拒不执行环保政策又一意孤行的企业,必须出以重拳,坚决打击或取缔,从根本上杜绝污染源的泛滥。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由地方政府向其收取一部分费用作为环境污染的风险基金,一旦其造成环境污染,便用这笔资金偿付治理费用或赔偿有关方面的损失,以此形成对污染企业的有效制约。第三,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各界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环境保护上来,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多渠道投融资机制,确保农村环境保护卓有成效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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