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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救灾法律制度

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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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中国自古以来就无时不遭到天灾的打击和困扰,传统的农业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个体经济和国家经济也同时步履蹒跚地发展着。但虽如此,久远以来,勤劳、勇敢、智慧的中国人民,与自然灾害进行了顽强的斗争。可以说,大自然在为人类造就灾荒的同时,也为人类的抗灾自救提供了促进条件。中国古代为抗击天灾而制定、形成了内容非常丰富的救灾措施,从人类追求自身解放和文明进化的角度看,这又是“因祸得福”。清代作为古代社会的最后王朝,在吸取前面各代救灾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把中国古代的救灾制度推向了一个鼎盛阶段。笔者以为,在天灾仍不断威胁我们的生存和发展的今天,对清代较为完备的救灾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似有其必要。

一、清代救灾的具体法律措施

清代可以说是我国历史上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时期之一。根据《清史稿》及其它清代有关档案资料,清代全国最大的灾种是水灾, [①]其次是旱灾,再次是雹灾,以下依次为虫灾、霜雪、疾疫、风灾、地震以及其他灾种。在一个时期和一个地区,或者是一灾为主,或者是诸灾并发。为最大力度地保障农业经济,也为最大限度地抑制社会动乱,清政府把救灾作为一项既定国策来对待。由于集历代之大成,可以说,清代救灾措施是最为全面和完备的。根据嘉庆《大清会典》(卷12)的规定,清代救灾、备荒措施为:“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这十二方面基本囊括并发展了历代相沿而成的各项救灾、备荒措施,但就救灾而言,清代可主要概括有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恤等方面。下分述之:

1、蠲免。蠲免即为遇灾时免除钱粮赋税。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清代灾蠲实行较早,早在顺治二年,免直隶霸州等八县水灾额赋。但蠲免的数量最初无定制,至顺治十年,才将全部额赋分作十分,按田亩受灾分数之程度酌减。以后各清帝相继增加灾免比例。康熙、乾隆时期常常普免各地钱粮,若于普免之年遇灾,可将因灾议蠲各州县延展至次年补行蠲免。蠲免的具体做法是,凡遇蠲免钱粮,各州县查明应蠲应免数目,预期开单申缴藩司核实,然后发回刊刻填给各业户收执,仍照单开各款进行大张告示,以示遍行晓谕。为保证灾蠲的正常实施,在执行蠲免过程中,对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如对灾地钱粮获准蠲免之旨未到而本年钱粮已征则应“准流抵次年应完正赋”的情况,官吏予以蒙混隐匿的,则“照侵盗钱粮律治罪”; [②]对准予蠲免,应刊刻免单,按户付执的情况,若官吏奉蠲后不给免单,或给而不实,则要以“违旨计赃论罪”; [③]康熙六年,还详定五条处分条例,凡违例者,“州县各官,俱以违旨侵欺论罪”,若上司不行稽查,则降级调用,若上司是察而不纠,则“照徇庇例议处”;此外还有罚俸、革职等惩处规定。蠲免是清代最为重要、最为常见的救灾措施之一。

与灾蠲相关的措施是缓征。缓征是将受灾程度略轻的地区的应征额赋暂缓征收。一般而言,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中之成熟地亩应征钱粮例准缓征,即延缓至次年启征。缓征与蠲免虽根本不同,但遇灾缓征,总可以略纾民力,也起到了事实上的救灾作用。

2、赈济。赈济是指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著有《救荒全法》的宋代董煟说:“救荒有赈济、赈粜、赈贷三者,名既不同,用各有体。”明代林希元则说:“救荒有三便: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 [④]虽然其说辞微展异,但对最贫之民行赈济则是一致的。清代赈济的物质主要是米谷,若米谷不足可银米兼给或以米折银。赈济的形式主要有正赈、大赈、展赈、摘赈以及煮赈和工赈。正赈为地方凡遇水旱,不论成灾分数,不分极次贫民,即行概赈一月,又称急赈或普赈。大赈为凡成灾十分者,极贫在正赈外加赈四月,次贫则加赈三月,若地方连年灾歉,或灾出异常,须将极贫加赈五六个月至七八个月,次贫加赈三四个月至五六个月。展赈为大赈完毕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一至三月不等。摘赈为对应赈者在非常情况下灵活选择的一种应急赈济措施。 [⑤]赈济的另一种形式是煮赈,也称粥赈,即施粥于灾民。清代煮赈以设厂为主,并规定领粥给签,男女分拨设栅相隔等,从而加强了粥厂的秩序,也消除了饥民争夺的积弊。清代施粥的对象主要是流徙灾民,当然也包括本地灾民。据说苏州城自雍正十一年以来,每至岁末,即煮赈一月。清代在广泛赈济的基础上辅以煮赈,为更多的灾民提供了就食条件。此外,工赈也是清代经常施行的一种赈济方式,即灾年由官府兴办工程,募灾民劳作,日给钱米。由于清代工赈兴办的大部分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工程,使得工赈带有生产自救的性质。工赈既可使灾民免除饥馑,又能利用民力兴办工程,可以说是最为积极的救灾措施。 [⑥]

作为中国古代赈济发展的鼎盛时期,清代的赈济除了上述官方赈济之外,还存在着民间赈济。官方赈济又称为官赈,民间赈济则为义赈或社区赈济。 [⑦]所谓民间赈济是指由民间自设机构、自行向灾民散发救灾物质的方式。当然,这种民间赈济由于不受官方控制,从而游离于清代的法律之外,在此不作细述。

3、调粟。调粟即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清代调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有无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及运输能力来拨粮救灾。清代中前期由于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交通发达,各省粮食储备相对充足,故调粟以移粟就民为主,很少采用移民就粟方式,即使偶而行之,也要求外出觅食者“俟本处麦收有望,即可速回乡里”,事后即令停止。嘉庆年间,由于人口压力和灾荒日益严重,“恐借粜缓征,亦未能周普”,对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渐放松,主要是允许直隶、山西、陕西、甘肃等地灾民移家觅食。就清代移粟就民方式而言,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一是截漕平粜,即截留相关省份相当数量的漕米(粮)以分发灾区平粜;二是采买,即责令灾区相邻省份买米,以运送灾区平粜;三是拨运,即由政府统一安排,将通仓之米发运灾区以减价出粜,或调他省之米救济灾区平粜。从上可见,清代调粟主要用于平粜,即平抑粮价,不致由于受灾而哄抬粮价,同时也减轻了灾后的粮荒现象。故此项措施,不仅对尚有余力的百姓大受其惠,对领到赈银买粮度日的极、次贫民来说,也是大有裨益。总之,清代调粟,从制度和理论层面上说,不仅临灾调拨,而且也根据各省粮食贮存情况预先调运,既有省内协济,又有跨省调运,可谓多头并举,数额巨大,济域广泛。

4、借贷。借贷是指由国家出借钱粮等物给灾民并于秋成缴还。这是一项针对尚能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而施行的救灾措施。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具体而言,借贷的对象有三:一是受灾五分的贫民;二是蠲、赈后元气尚未完全恢复的灾民;三是青黄不接之际,缺乏子种、口粮的灾民。清代借贷有贷口粮、贷子种、贷耕牛等类。借贷的钱粮来源,一是常平仓、社仓仓谷;二是截漕之米;三是发库银出贷。如康熙六十年曾以截漕水米贷给直隶灾民,同年又拨解户部库银二十万两贷给陕西、甘肃灾民。 [⑧]出贷米谷之时,州县官必须按名面给,秋熟后按户缴还。若胥吏诈冒领给,致使追欠无着,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胥吏应依法论处,逋欠之数由州县官名下追还,并论以失察之罪。这种措施如确实执行应该说对灾民恢复生产、促进自救具有较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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