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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空间性质的哲学内涵及作用量规律表述

编辑:sx_yangk

2014-11-11

空间是一种具有无形无相认知特征的客观存在形式,用现有的科学手段难以直接地将其作为边界清晰、目标明确的研究对象。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空间性质的哲学内涵及作用量规律表述,希望给正在阅读本文的你带来帮助!

运用观察、测量、实验的方法获得相应感性事实资料的有效性受到了硬性的制约。物理学发展为一门实证科学的整个过程所获得的全部关于空间性质的认识,在总体上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缺憾:其一是所提供的事实资料在绝对数量上不足以构成涵盖空间主要属性的有效样本集,达不到归纳过程据以发挥创造性联想所需的最低限度,不可能在构建适用的空间性质理论过程中发挥应有作用。其二是紧紧束缚于各种事实中心点周围的关于空间性质的陈述,不能廓清空间这一实体的内涵和外延而难于脱离客观事实表象的规定性,无法为假设、猜想等思维活动的起飞提供有效和合理的客观基础。所以这些已有的关于空间性质的事实资料及对其进行简单理性加工形成的认识群,象散布于大海上的孤立岛屿一样相互间缺少关联,无法以空间这一最基本的视角形成简明有效的基本概念,去排列和阐明相关事实、建构出实用的空间性质理论。本来在无法获得直接观测结果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分析空间与其它物理对象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的途径,间接地找到理性认识所必须的逻辑起点。然而,科学发展的历史却并不按理想的状态进行,也正是由于空间存在形式无法观测的这一特征,使得空间这一客观实体在有史以来的物理学研究中往往不被当作物理过程的平等参与对象,空间自身参与物理作用产生的效果常常被先验地、不加分析地划属于参与同一物理过程的空间以外的对象,空间自身的属性在人们的观念中成了这些非空间对象的伪属性,空间自身却被剥夺得一无所有。因此,空间成了理性认识活动中一个明知存在却又不能清晰辩识的怪物。由于上述原因,在作为认识对象的空间客体与企图探究这一问题的好奇者之间形成了一条难以跨越的鸿沟。对空间这一特殊对象的理性认识活动中,最为困难的已经不是一般情形下由事实资料上升为理性陈述的发现过程,而是阻滞于建立对空间客体性质感性认识的过程,这项工作的现实难度使哲学认识的发展过程就此停顿。以往针对空间性质建立假说和理论尝试大体上有三种形式:要么为玄学或形而上学,处于理性认识自身营造的环境中不能自拔,与现实空间存在形式缺少对应;要么由于理论自身的内涵不能容纳客观事实的实证要求而被淘汰;要么由于理论过于繁难,不知所云而缺乏实际应用价值。相关于空间性质的理论与一般意义上成熟理论所应具有的内容充实、形式完备、适用边界清晰、实用性强的要求有着较大差距,写实地描述空间性质的理论图象始终没有出现过,人们不能象运用引力计算相类似的方法处理空间的问题。

但空间并不是不可以认识的自然对象,依据世界上所有事物之间都存在着普遍联系的这一观点看,空间的存在绝不会是孤立的,其必然与物质、能量等其它形式的物理对象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作用与联系。这是自然界为我们寻找认识空间性质问题的突破点所插上的一块免费的路标。无论我们对空间与其它物理对象间的关系持什么样的观点,只要是将空间作为一个明确的研究对象时就会发现,它几乎是所有基础性的物理学理论和实验都回避不了的内容。由于这样的原因,近代物理学在对不同的研究领域,不同的研究内容,进行不同目的的观测和实验的过程中,实际上已经不自觉地获得了大量的相关于空间性质的事实资料,只是由于忽视了空间的客观存在所造成的作用效果界定不清、对空间基本概念和理解错误造成的事实性质判定不准两个原因,使得这些事实资料在目前的科学认识中被认为是无关于空间性质的内容而不能直接地用来说明空间某一方面的性质。现存科学事实的陈述形态也不是以研究空间性质的面目而出现的。想要利用这些科学事实阐明空间性质的问题,有必要在判定这些事实资料具有客观性的同时重新审视其陈述形式,从新的视角来确定其内涵、外延关系,剔除附着于其上的主观影响因素,还其作为空间性质理论基本素材的本来面目。作类似的操作需要对已有的相关于空间性质的科学事实的实质有比较深刻理解的同时,还要对空间自身存在状态作出整体及宏观性的理性把握,以求新确立的理论框架能自洽地容纳科学及哲学两个方面的内容,从而使理论更加有效地逼近自然的真相。

单纯的数学方法作为研究工具所提供的空间模式并不是真实物理世界的描述。掺入物理因素形成的数理方法是对予设前提下过程的一种描述,其逻辑的完备性和过程描述的精确性不是理论的全部内容,只是理论的构成要件之一。认识空间性质的逻辑起点在数理方法之前,所以逻辑起点的构建才是空间性质理论这一特殊对象的基础和核心。数理方法的合理性和表达力取决于这个逻辑起点的涵盖性、科学性以及规范性。如逻辑起点构建的合理,则数理形式就会有相对简洁的特征;如逻辑起点的内涵不科学或不合理,则命题表述就会以复杂的数理形式出现。所以简洁性历来是理论选择性判别的一个基本原则。这里想着重说明的是:所谓简洁性是指理论的数理形式及数理形式运行过程的可操作性两个环节均应具有直观、简单和有效的特征。形式的简洁不代表运行过程可操作性的简洁,这两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不具有简洁性,则就标志着概念的理论规范工作做得不够完美,毕竟本质对于现象而言是简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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