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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会计诚信的制度途径

编辑:sx_chenl

2016-09-28

本文讲述了关于提高会计诚信的制度途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会计诚信缺失的顽疾已经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长久的关注和探索,但就目前现状而一言,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会计失信仍是一个远未能解决的难题。本文浅析了提高会计诚信的制度途径,希望能对会计诚信缺失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会计失信 会计诚信契约 监管

在我国目前制度安排相对滞后的环境下,强化会计制度和监管制度安排有力于会计诚信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快基于会计诚信的制度体系建设以促使会计诚信水平的提高。

1 、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学者提出了“程序理性”和“建立会计行为合理化的标准制度”等观点,其目的是期望最大可能的细化、明确会计处理全过程每个具体环节的标准,尽量减少会计处理的可选择性,通过严格控制会计处理程序来达到确保会计信息真实的目的。美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演变路径是由按信誉披露到管制披露,再由过度管制到适度放松管制;而中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演变路径是与中国改革的大方向一致的,会计信息市场与资本市场都是从无到有,没有市场自发发育的阶段,而是直接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且中国会计信息市场会计造假和美国也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中国的会计造假手段技术很低,未达到利用复杂的会计规则进行舞弊的地步; (2) 中国很多会计丑闻与地方政府主导有关。因此,美国对规则会计导向制定的批判并不一定适合我国会计界的实践情况。

因此,我国会计制度的建设在现阶段应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会计准则建设,并且应该严格促使企业遵照执行。

2 、加强审计监督与独立审计准则建设

在会计规范性制度处于较低的水平时,加强对惩罚性监管体系与相关制度建设是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有效途径。提高对独立审计的监管效率一直是世界各国管理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三种主要的监管模式:以行业自治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以政府监督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以及以独立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从实际执行效果看,前两种监管模式都有着明显的缺陷。首先第一种模式下同业互查的效果很值得怀疑,因为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们存在着相互寻租而放松监管的可能性。美国近期一系列财务丑闻的发生,可以说是这种监管模式存在缺陷的显着证据。其次,政府监管模式的效率比较低,只能进行有限的抽查或根据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目前基本上处于“民不告,官不纠”的境况,监管强度不够,形不成有效威慑力。比较而言,第三种模式在独立性和效率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代表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改革的方向。

因此,我国应加强独立审计监管机制建设,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并由其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要求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揭示充分的理由。并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利润操纵提供技术支持,增强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出一系列与具体准则和实物公告相配套的执业规范指南,以更好地贯彻实施独立审计准则,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审计执业队伍建设,强化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3 、建立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封建传统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一直依靠的是公法执法的体制,私法调节的空间非常小。这种状况不但抑制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也造成了公法机构的畸形发展,遏制了社会自发机制的形成。而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以及众多个人打假行为的盛行,民事赔偿诉讼机制等私法调节手段开始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会计法律责任认定存在差异且弹性较大。同时缺少法律追究机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不力,处罚过轻,失去了打击会计失信者的威慑作用。民事赔偿责任立法滞后,缺乏可供借鉴的执法经验,至今我国还尚无虚假会计信息受害者索赔的民事法律规定和索赔成功的案例。

因此必须把民事赔偿引入会计监管领域。在该机制下由于受害人能够获得经济赔偿,这就调动了其启动诉讼的积极性,使得会计监管不再仅仅依靠监管机构有限的资源,而是调动了广阔的民间资源。这样不仅可以极大的节约监管成本,由于充分利用了受害人掌握的信息,监管效率也会有着显着的提高。

4 加强法律制度的约束性

一个契约被有效履行无非有三种形式:即自愿履行、相互履行和第三方履行。契约自我履行取决于违约成本与履约收益大小的衡量,相互履行取决于契约双方谈判力量与实力的对比。而第三方履行是在前两种履行方式失效的情况下的一种强制履行机制,其实施主要是由国家 ( 政府 ) 以暴力优势作为强制履行的手段进行的,即国家作为契约的第三方最终强制的根源。事实上,社会规范的实施都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对社会成员的遵守提供威慑和最后保障。

国家强制履行作为契约实施的最后保障,其有效性是靠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前提条件的。法律作为一种契约其本身是不完备的,而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更有许博十一学位论文第六章基于制度的会计诚信与制度完善多的不完善之处。由于法律的不完善,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罚。当会计失信获得额外收益而惩罚过小,诚信履约的人就反而吃亏。这是法律软约束的环境下对诚信行为的逆向激励,其给市场树立的示范作用只会使越来越多的

人对诚信契约的背离。

要建立和完善对会计失信者进行法律追究的法律法规和对会计信息失真认定的法律规定及惩治措施。要对现行《会计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虚假会计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统一修改,统一处罚标准。为了更加准确地打击会计违法犯罪,可以通过立法修改现行的《刑法》,增加会计行业犯罪方面的有关罪名;同时我国民法制度中必须确立会计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因使用虚假会计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能最大限度地得到赔偿,使会计造假行为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加大会计造假者的造假成本,从法律上完善政府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 . 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J]. 经济研究, 2002 , (l):3 一 13

2 陈庆杰,李补喜 . 领导结构,经理人职业素质与会计信息质量 [J] ,经济管理, 2005 , 23

3 郑志刚 . 声誉制度理论及其实践评述 [J]. 经济学动态, 2002 , 5

4 郭旭芬 . 新会计制度实施的市场反应研究 [J]. 广东商学院学报, 2005

5 阎达五、李勇 . 找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切入点 [J]. 财务与会计,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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