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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报表的粉饰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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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6

高估资产,当对外投资和进行股份制改组,企业往往倾向于高估资产,以便获得较大比例的股权。典型做法是:编造理由进行资产评估、虚构业务交易和利润。

低估负债,企业贷款或发行债权时,为了证明其财务风险较低,通常有低估负债的欲望。典型做法是:账外账或将负债隐匿在关联企业。

3.会计报表粉饰的动机决定会计报表粉饰的类型

基于业绩考核、获取信贷资金、发行股票和政治目的,会计报表粉饰一般以利润最大化、利润均衡化的形式出现;基于纳税和推卸责任等目的,会计报表粉饰一般以利润最小化和利润清洗的形式出现。

就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而言,危害性最大的会计报表粉饰是利润最大化,即所谓的虚盈实亏、隐瞒负债。

会计报表粉饰的常见手段

1.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

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然而,资产重组现已被广为滥用,以至提起资产重组,人们立即联想到做假账。近年来,在一些企业中,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资产重组确实被广泛用于粉饰会计报表。不难发现,许多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秘诀在于资产重组。典型做法是:(1)借助关联交易,由非上市的国有企业以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2)由非上市的国有企业将盈利能力较高的下属企业廉价出售给上市公司;(3)由上市公司将一些闲置资产高价出售给非上市的国有企业。

例如,××股份公司1997年将6926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以21926万元的价格卖给母公司,确认了15000万元的利润;同时将所属一家企业的整体产权(账面净值1454万元)以941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母公司,确认7960万元的利润。这两笔资产重组的利润总额合计22960万元。

又如,××股份公司1998年6月将其拥有的账面价值56万美元的上海××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作价4000万元人民币,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股权置换。本次股权置换使该股份公司56万美元的不良资产转化为4000万元的优质资产,仅此一项就为该股份公司增加了3500多万元的收益,不仅使该公司1998年上半年免于亏损,而且在弥补了以前年度2558万元的亏损后,还可剩余相当一部分可分配利润。

资产重组往往具有使上市公司一夜扭亏为盈的神奇功效,其“秘方”一是利用时间差,如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前进行重大的资产买卖,确认暴利;一是不等价交换,即借助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在和非上市的母公司之间进行“以垃圾换黄金”的利润转移。

2.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在股票发行额度有限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通过对国有企业局部改组的方式设立。股份制改组后,上市公司与改组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粉饰会计报表,调节利润已成为上市公司乐此不疲的“游戏”。

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其主要方式包括:(1)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务和效益。例如,一些股份制改组企业因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达不到70%,并通过将其商品高价出售给其关联企业,使用其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脱胎换骨”。(2)采用大大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如前面所举的资产重组案例。(3)以旱涝保收的方式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抬高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如最近证券报刊广为报道的××股份公司,以800万元的代价向关联企业承包经营一个农场,在不到一年内获取7200万元的利润。(4)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如××股份公司将12亿元的资金(占其资产总额的69%)拆借给其关联企业。虽然我们不能肯定其资金拆借利率是否合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该股份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5)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调节利润,如××集团公司1997年替其控股的上市公司承担了4500多万元的广告费,理由是上市公司做的广告也有助于提升整个集团的企业形象。

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最大特点是,亏损大户可在一夜之间变成盈利大户,且关联交易的利润大都体现为“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赚取的“横财”,往往带有间发性,通常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另一个特点是,交易的结果是非上市的国有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上市公司,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3.利用资产评估消除潜亏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谨慎原则,企业的潜亏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利润表予以体现。然而,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往往在股份制改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时,通过资产评估,将坏账、滞销和毁损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以及递延资产等潜亏确认为评估减值,冲抵“资本公积”,从而达到粉饰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目的。

例如,一家国有企业于1998年改组为上市公司时,1995年、1996年和1997年报告的净利利润分别为2850万元、3375万元和4312万元。审计发现:(1)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应收款项中,账龄超过3年以上,无望收回的款项计7563万元;(2)过期变质的存货,其损失约3000万元;(3)递延资产中含逾期未摊销的待转销汇兑损失为1150万元。若考虑这些因素,则该企业过去三年并没有连续盈利,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为此,该企业以股份制改组所进行的资产评估为“契机”,将这些潜亏全部作为资产评估减值,与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增值18680万元相冲抵,使其过去三年仍然体现高额利润,从而达到顺利上市的目的。

4.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

根据国际惯例,资产是指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项目,即使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列入资产负债表,严格地说,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由此就产生了虚拟资产的概念。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但由于企业缺乏承受能力而暂时挂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资产科目。利用虚拟资产科目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虚盈实亏的惯用手法。其“合法”的借口包括权责发生制、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地方财政部门的批示等。

例如,××股份公司1996年度报告了近2000万元的净利润,但该公司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批复,将已经发生的折旧费用、管理费用、退税损失、利息支出等累计约14000万元挂列为“递延资产”。若考虑这两个因素,××股份公司实际上发生了严重的亏损。

5.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之前,可予以资本化,计入这些长期资产的成本。利息资本化本是出于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的要求。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滥用利息资本化的规定,蓄意调节利润。

最具代表性安全的当属渝太白。该公司将钛白粉工程建设期间的借款及应付债券的利息8064万元,在该项目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资本化,结果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先河。

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的更隐秘的做法是,利用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难以界定的事实,通过人为划定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将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利息资本化。

6.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

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发达,对股权投资的会计规范尚处于赴阶段,有不少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除了借助资产重组之机,利用关联交易将不良股权投资以天价与关联公司置换股权获取“暴利”外,还有不少国有企业利用成本法和权益法粉饰会计报表。典型的做法是,对于盈利的被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对于亏损的被投资企业,即使股权比例超过20%,仍采用成本核算。

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迫于利润压力,经常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之际,与关联公司签定股权转让股协议,按权益法或通过合并会计报表,将被收购公司全年的利润纳入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值得庆幸的是,财政部会计司1998年5月已发布了通知,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时,收购企业只能从收购之日前被收购企业实现的利润只能作为收购成本,收购企业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收益。这一规定,无疑将抑制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粉饰会计报表。

7.利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调节利润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主要用于反映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款项。在正常情况下,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不应过大。然而,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许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巨大,往往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的余额不相上下,甚至超过这些科目的余额。其所以出现这些异常现象,主要是因为许多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利用这两个科目调节利润。事实上,注册会计师界已经将这两个科目戏称为“垃圾筒”(因为其他应收款往往用于隐藏潜亏)和“聚宝盆”(因为其他应付款往往用于隐瞒利润)。

8.利用时间差(跨年度)调节利润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在年度结束后能给股东一份“满意”的答卷,往往借助时间差调节利润。传统的做法是在12月份虚开发票,次年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冲回。较为高明的做法是,借助与第三方签定“卖断”收益权的协议,提前确认收入。例如,××股份公司于1997年12月5日与美国一家公司签定协议,以3500万元的价格向美国公司购买了一批硬件和软件,同时美国公司同意以1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开发出的软件,合同约定交货的时间为1998年6月和9月,1998年12月质量鉴定后予以验收。1997年12月25日,该上市公司与一家外贸公司签定协议,以9600万元的价格“卖断”软件,同时确认5100万元的利润。鉴于该股份公司尚未提供商品或劳务,风险与报酬尚未转移,上述收益的确定显然是不成立的。即使与外贸公司签定的协议成立,这9600万元,也只能作为预收账款,只有等到1998年6月和9月才能根据提供的商品或劳务逐步确认收益。可见,该上市公司实质上是利用与外贸公司的所谓“协议”,进行跨年度的利润调节。

值得庆幸的是,《收入》准则已颁布,确认收入的实现必须满足诸多严格的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抑制利用时间差调节利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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