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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工作对成本的控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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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6

因此,招标工作中对成本的控制应从更广阔的范围实施,以降低各类风险的发生。

第三,施工与监理配合中对成本控制的影响。在招标阶段,招标方需选择监理单位负责今后的施工监管,选择的方式各有不同。有的单位是基于长期的合作,有的单位是基于特定的工程,有的单位是基于监理的品牌。无论选择哪一种方式确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都存在着难度,例如,施工单位会尽量减少对质量的自检,直接推给监理单位;分包、转包中导致原材料、施工工艺、质量出现问题,监理发现问题却难以系统解决。施工与监理配合中产生的问题对成本会有直接的影响,但这些问题在招标阶段就可以从合同约定的角度进行相应的规避,这也是招标方经常忽视的问题。

三、工程招标工作对成本控制的措施。

第一,加强成本预期分析。原材料价格变动与经济整体的运行有着紧密的关联,运用科学深入的分析,能够对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原材料走势做出预期。招标单位在筛选投标单位时存在博弈的过程,究竟是选择报价低的单位,还是选择报价略高,但更具说服力的单位,即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博弈。因此,结合工程的施工周期开展成本预期分析至关重要。招标单位应在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原材料价格走势的基础上确立最优化的成本预算,尤其是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进行更深入详实的研究,从中选择报价合理的投标单位。

第二,建立成本控制公估制度。基于成本预算的复杂性,招标单位可采取公估的方式,选择业内资深的设计单位作为公估方,共同参与到工程招标预算工作中来,从招标阶段就对施工工艺进行严格的分析与改进,以降低签证引起的成本变更频率。公估单位善于对工程整体的设计进行审核,从中发现可能有欠缺并造成成本增加的施工环节,进而提出合理化的改进建议。同时,招标方还应采取激励的方式,鼓励投标方从设计方案中发现问题,提出更加合理的变动工艺,由招标方和公估单位共同评议,从中选择优秀的单位。

第三,招标过程中系统约定后续的施工与监理权责。招标单位在选择投标单位时,应明确施工中所涉及的监理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从权责的角度赋予监理单位更强的监督效力,并在合同中严格约定工程分包、转包、工艺变更等问题产生的允许条件,以及违规操作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合同严谨性的提升,招标单位可从中选择出优质合作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减少后续施工纠纷所产生的成本问题,形成良性循环的成本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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