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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中的弊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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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1

1、合同总收入的预计难度较大。

一方面,目前造船行业对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的“合同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事项的判断充满了主观判断色彩,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与不可能性之间没有明显判断指标,根据实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造船行业有时在遵守建造合同准则时遇到有关要求相互矛盾的情况。例如,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条件下,造船行业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船东的预付款比例自原来的80%降低为目前的30%~50%,且船只的交付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增加而变得更加困难,这时如果依据进度确认法就应当确认有关建造收入,但是依据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就不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而应在合同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再行确认。可见,建造合同准则在收入确认这部分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故该准则在造船行业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较为困难无法有效实施进度确认法的弊端。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船价波动较大,许多船厂都面临着船东要求降价或减价的局面,这时船厂可以有效控制与船东签订减价的时间,以达到调节各年度间利润的目的。此外,造船行业在一般情况下,其合同属于固定造价合同,其收入的确认较为简单,但是由于建造工程的时常变更、工程遭到索赔等事项的发生,使得确认船东的程序相对困难一些,在交船谈判过程中,建造方与船东耗费大量时间最终确认有关结果,这样在交船当月,建造方的收入会出现大幅增长,进一步增加了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的调整难度。

2、合同预计总成本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由于造船行业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需要加强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大力配合,才能减少建造合同总成本预计的随意性,所以,造船行业预计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难度越来越大,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是客观因素。目前大量船厂面临建造首制船的问题,对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企业内部定额的首制船,即使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能够较好地进行协作,其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数额的最终估计也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得造船业不能准确预计完工总成本,这个不利条件有时反而成为部分造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调整企业利润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是主观因素。造船厂为了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往往倾向于人为调节预计完工总成本,这时企业如果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核算与报告制度,其建造合同成本及各项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势必也无法得到真实有效的完成。

3、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存在较强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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