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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准公益信托的可行性研究

编辑:sx_yangk

2015-10-31

公益信托,也可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准公益信托的可行性研究

按照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应为了以下的公共利益:(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从上述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看,公益与私益最根本的区别是受益人的区别——在于它并不是以特定的某一人或某些人为资助对象,而是以整个社会或该社会一定范围内的所有需要该项资助的人为资助对象。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获得资助的条件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应当理解为,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不特定的群体或者同一性质的大范围群体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公益,因为其获益的对象并未被特定化,带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相反的,如果某一获益行为,设定的获益对象是指特定的一人或几人,或者是带有局限性的群体,那么就应当认定为私益,因为其获益的对象已被特定化,在确定的范围之外他人不可享受此种利益。

从信托上来看,如某一信托,它旨在救助全国或某一地区的所有无助的人,则属于公益信托;它仅以特定的某几个人为资助对象的话,就属于私益信托。从公益信托实质方面讲,该信托应该有明显社会利益。从形式层面看,受益人应该不特定。只有受益人不特定,谁都有可能从中受益,才可认为信托具有公共利益实质,从而成立公益信托。而私益信托是要求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者,也可以是投资者指定的个体,受益具有确定性。

当前公益信托在实践中的表现主要为两点:(1)委托人的非营利性,实践中表现为委托人的捐赠方式;(2)信托财产或者收益直接投资于公益项目(信托财产进行其他投资进行增值不在此讨论之列)。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法律对于公益信托的规定存在的两个问题:完全的非盈利性甚至是捐献使得许多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望而却步。作为资本,追逐高回报是其本性使然,而在中国老百姓还不普遍富裕的情况下,要求其参与公益事业不求回报甚至完全捐赠,很不现实,所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何出力的大有人在?说明大家公益之心是切实存在的,因此广大市民能够参与低回报的信托项目,就体现了其公益之心,集腋成裘,此类的公益项目中,虽然个人投资额度小,但是由于可以参与的人数可观,其规模不可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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