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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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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2

二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根本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单位”,政府、企业等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种契约基础上的由个人结成的组织,其各种行为活动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的。无论是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或是在社会主体的经济活动中,诚信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诚信这个中华民族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忽视、淡忘,特别是由于受市场经济的一些负面影响,使一些人在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时,背弃诚信,惟利是图,见利忘义,使传统的道德教化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受到严峻的挑战,导致社会诚信出现危机,并且影响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企业的失信行为虽然是组织行为,但是归根到底是因企业家的失信行为而起,是个人诚信缺失的表现。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正常的经济行为层层设卡,为违法的经济行为大开绿灯,从而中饱私囊,他们欺骗国家,欺骗人民。大学生一直以来被人们称为“天之轿子”、素质比较高的人,但是,现在也有一些大学生诚信缺失,表现为诸如从抄袭作业到考试作弊,从贷款不还到偷盗财物,从班级干部、奖学金评选的弄虚作假到毕业中的假证件,随意毁约等行为。面对层出不穷的失信现象,许多人提出了诚信离我们有多远的疑问,人们已经不再轻易相信别人,而是保持着警惕的态度,用怀疑的眼光来看待周围的人和事,这严重影响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可怕的是,很多人开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使失信行为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个人普遍缺乏诚信,那么社会诚信大厦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无从构建。

近年来,个人诚信制度的建设已经引起广泛重视,并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个人诚信资料不全面,二是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三是对个人失信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惩罚机制。我们应该在个人诚信制度初步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多方面人手,进一步打造我国的个人诚信制度,具体而言,主要是要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第一,个人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档案制度,不仅要保证个人诚信资料的准确、完整,而且要能够实现资料的及时收集和方便汇总与查询。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1)明确规定个人诚信档案应包括的内容;人文资料、就业资料、纳税资料、司法记录、福利保险记录、信贷记录及资产状况。(2)建立个人诚信资料的收集制度。鉴于我国的公安、司法、检察、税务、用人单位、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医院等个人诚信资料的提供者大部分受到政府的直接和间接的管理和控制,一些单位甚至就是政府部门,因此只要政府有决心,就可以充分发挥我们的优势,建立起我国独创的定期信息汇总制度。(3)建立个人诚信资料的统一编码制度:将个人诚信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且每个编码与每个经济活动人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个人所有的必要资料都储存在该码上,只要出示个人信用码,就可以查询所需资料。

第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对诚信档案中的信息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对个人信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有关信息完成分类、比较、计算、分析、判断等加工处理过程,才能最终获得对有关个人的总体信用评价。要建立由专业性的个人信用评估机构统一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制度。为此,征信机构要培养一批思想业务素质过硬、既精通评估理论又通晓评估实务的复合型专业信用评估人员,以保证信用评估的客观、公正,要制定科学、统一的评估标准。

第三,个人失信惩罚制度。惩罚是保证一个制度能够具有刚性约束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失信违约的个人,要根据不同的违约情节相应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包括经济制裁、法律制裁和舆论制裁,使其违约的成本大大超过收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从而既可以实现对违约者的惩罚,又可以促进人们信用观念的提高。为充分落实对违约失信者的惩罚,还有必要建立个人信用破产制度。也就是说,当某人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其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宣告其破产。一旦破产,破产债务人将面临被冻结个人财产用以还债,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再利用自己的个人信用从事经济活动。

个人诚信制度建立起来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制度的落实,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运用刚性机制来规范诚信。古往今来,诚信自始被列人道德范畴,人们大都认为应当从思想意识出发,自觉认同诚信品德的价值,去对自身的行为产生影响和约束。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防止个体利益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侵害,人们开始要求将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赋予诚信以法律上的强制力。在实践中,各国都已普遍地将诚信这一柔性道德准则制定为一系列基本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在民事商业行为中必须忠实真诚、守信不欺地履行法律义务;如果违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这一刚性机制来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运用诚信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确保诚信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是社会诚信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

第二,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和协调信用网络信息。国家诚信管理体系是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市场诚信行为、诚信活动的最高管理系统,在具体操作中应防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政府应组建一个专门的国家信用局或诚信管理委员会,这个机构的工作一是负责社会诚信制度和体系的整体建设,二是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使信用状况信息相互沟通。特别是在诚信体系建立之初,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可以由该专门机构利用其宏观管理优势来负责协调、调配、联网,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使征信数据库能得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

第三,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加强诚信监督。政府应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现有的监督系统,整合必要的监督管理资源,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风险预警制度,发布信用信息,公布信用“黑名单”和“红名单”。一方面,政府各部门可制定优惠政策向“红名单”上守信的个人倾斜,使受信方充分利用诚信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将个人的失信记录准确列人“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将失信方对受信方的个别矛盾激化为失信方对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方声誉扫地。探究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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