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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8-05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污染环境、生态破坏或者其他环境方面的民事侵权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利益,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我国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是民法当中的一个概念,对于环境侵权的研究始于民法中的侵权法。所以本质上环境侵权是传统民法理论发展。其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因环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等其他权益而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二是因生态破坏侵犯他人财产权应负的民事责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生和财产关系,虽然环境法保护的法益是公众的环境利益,但是环境侵权所侵害的是公民的人生和财产权益。由此可见,环境侵权更类似与民法范畴的延伸。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有加害行为,具有客观上的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环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应满足侵权构成要件但是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也有其特殊的规则原则,关于环境侵权的特殊之处,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成文法都具有滞后性,正如那句法谚讲的“法律一经制定就落后与时代”。法律的制定依据社会现状,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新事物的不断出现必然导致法律的滞后。因为环境法保障的是公民的环境利益。而《民法通则》此处的规定“违反”规定才受罚,明显可能会成为环境侵权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漏洞,因为在公法上的“合乎规定”“合法排污”与私法上的不影响公民的环境权益,之间有一个真空地带,环境侵权者可以基于环境侵权的合法性规避自己的主观过错,逃避环境侵权责任,因此没有违法性并不能成为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对于那些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造成对他人的环境侵害,可以解释为,不需要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但是需要承担私法上的责任。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我国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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