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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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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其一,建立和健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政府的权力制约机制。这里,问题的关键是通过一套复杂的机制,既能防止政府的权力膨胀到难以控制而有害公民和社会的地步,又能避免损害政府的权威而以牺牲公共行政效率为代价。在这方面西方国家分权制衡构架以及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各具特色。前者的特点在于各个国家机构各有各的职权,但彼此之间互相制约。这意味着每一个部门特别是行政部门行使权力的时候,都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得不慎重行事。尽管如此,西方国家仍普遍出现了以行政权力膨胀为主要特征的所谓“行政专横”现象。

中国的民主集中制至少从形式上看,不同于西方国家循环型的分权制衡机制,因为最高国家权力可以追溯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它则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但中国的全国人大其最高国家权力地位是仅就国家机构系统内部而言的,它表现的是宪政结构;若着眼于实际的政治过程,国家的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作为惟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委员会,它表现的是党政结构。宪政结构与党政结构相结合,并以党政结构为核心,构成了中国政治系统的主体部分,这是其一。其二,无论是宪政结构还是党政结构又都通过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反映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上取得了根本的一致,从而体现了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人民性质。这是中国民主集中制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分权制衡体制之所在。但从操作层面上看,中国的直线型权力结构仍然缺乏必要的分权和制约,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现象还普遍存在,人大的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必然影响对行政权力的有效控制,降低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化水准。为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健全权力之间的内部制约机制,当务之急是从法律制度和程序上保证人大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确保人大切实履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由它产生的政府的监督权。(注:参见张惠敏等《健全我国人大监督制约制度的框架设计》,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8年第4期。)。包括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机制,建立或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

其二,实现行政权力同经济权力的二元化分离,政府权力背离民主取向的经济基础本质在于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融合。要保证公共行政的民主性,核心要解决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产权,真正确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使经济组织摆脱行政附属物的地位。行政权力不再直接干预经济组织的权力,使企业在市场上行使自己的权力。这对中国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发展中国家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放权让利”为主线的“渐进式”改革思路的确立,中央将大部分部属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目的是减少行政干预,增强企业活力,但在政企不分的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条件下,这实际上只是将企业从中央的附属物变成了地方的附属物,造成了政企关系的地方化,使本来应该直接下放给企业的权力滞留在地方政府手中,企业仍未能真正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另一方面,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由于市场发育不全,企业在资金筹措、物资配置、能源供给等关键环节均遇到困难,又不得不求助于政府给予照顾或解决。针对上述状况,当前最紧迫的工作是要加快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各级政府经济职能,切实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明晰企业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力切实还原给企业,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同时,实现政府行政权力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并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分开,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和运营机制。

2.切断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连带关系。在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过程中,计划体制下政府部门主管经济主体的职能趋于萎缩,但并未完全消失,而且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历史上形成的利益连带关系也仍然存在,因此应在撤并专业经济部门的基础上,加快变政府机关直接管理所属经济主体为行业管理的步伐,从而切断政府部门与其主管的经济主体的利益连带关系,从体制上消除政府职能错位的根源。

其三,健全公民对政府的民主监督机制,扩大公民对公共行政的参与。民主监督的关键是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公开性,即确保政府的透明度和人民对政府公共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包括公开机关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情况。如果政府缺乏透明度,公民就缺乏必要的相关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民和社会就很难对政府进行有效的监督。在中国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实施“公示制”,即政府行政机关通过向社会公开明示自己的职责范围、行政内容、行政标准、行政程序、行政时限和违示惩戒办法的方式,增强政府公共行政过程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府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扩大公民对公共行政的参与,主要是指公民不通过代议机关,直接参与公共行政活动。公民对公共行政的直接参与既是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的突出表现,也是其重要保障,特别是对于以普遍性和后及性为特点的公共决策来说,没有公民的直接参与,公共政策往往缺乏对公民需求的了解以及对公民利益的整合,难以达成与广大公民的事前共识,在实施中必将遇到种种阻力。这样一方面有可能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背离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成本高而行政效率低的后果,即使该项行为本身正确,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政府应当为公民直接参与公共行政活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渠道,并且不仅在实体法上而且也在程序法上保证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权利,使公民在政府制定和实施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能够比较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近些年来,国际公共行政领域出现了倡扬公民参与的“社区主义”潮流:不少国家对政府与社区的角色重新定位,特别是把传统政治学、行政学很少讨论的“社区”概念,视为设计未来公共事务治理模式的关键因素。因为,政府难以解决的无数繁难公共问题,“社区”在这方面却具有独到的优势。例如,传统处理公共政策议题的层级常常是在中央或省级政府,社区主义治理的模式则强调自下而上地参与,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能符合民众最直接的需求。由此“社区主义”在欧美国家成为拓展公共行政领域的重要手段。在新加坡,李光耀致力于建立“新加坡人的社区主义”,(注:汪明生等:《海峡两岸公共行政与跨世纪发展研讨会论文集》,1999年,第145、161页。),以使社区所有成员包括政府、民意代表、市民等,在公共论坛中都能理性地表达己方的意见,耐心地倾听他方的意见,并在社会系统中彼此增加充分的理解。这既有利于重建政府与民间的信任关系,又有利于整合国家与社会的总体资源以创造“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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