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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管理模式

编辑:sx_chenl

2016-09-27

本文讲述了关于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管理模式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一、构建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

马克思说:“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对国有企业财务实施人格化管理,就是要从宏观(国有资本所有权的代表)和微观(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代表)两个层次上,明确国有企业的财务主体及其责权利关系,使他们对国有企业财务均具有定义良好的支付函数,自觉地按照国有资本的本质属性管理好国有企业财务,实现国有企业价值最大化之目标。我们认为,这是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实现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的有效管理而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对于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提高国有资本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着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由于各政府部门不是国有企业的原业主,因此“所有者缺位”便使得政府部门在下放了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之后,难以有效地控制和监督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个问题已越来越成为一种直接危及国有资产权益及其运营效率的普遍现象。这正从反面说明了对国有企业财务实施人格化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首钢在其内部实行了“把公有制人格化”、“把公有制落实到人”的做法,并取得了显着的效益,这一成功的经验也从正面证明了这一点。

二、构建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管理模式,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政资分开”原则,即在政府这一层次上,将国有资本所有权管理职能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在建立出资人管理制度下,实行国有资产与财务统一管理。实践证明,这样做至少有以下三大好处:一是可以使国有资产形成独立的营运系统,以便进行统一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二是只有实行国有资产独立营运,才有可能使之人格化,建立起责权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三是为“政企分开”提供了前提条件。国有企业财务作为国有企业财产价值运动的实现形式,显然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也主要是通过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来实施的。所以,对国有企业财务实施人格化管理,就必须遵循“政资分开”的原则。

2、“两权分离”原则,即在“政资分开”的基础上,从微观层次上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以赋予国有企业独立经营其资产的法人财产权,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赋予企业的筹资权、投资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定价权、成本费用开支权等财权,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核心。有学者认为:“人格化和独立化都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要求,资本人格化是企业经营独立化的内在灵魂,企业经营独立化是资本人格化的外在运动,体现了发达商品经济下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之间的矛盾统一,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有意识运作的两个基本要素和特征。”

3、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即对各财务主体的财务责任、财务权力和经济利益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财务责任是指各财务主体在筹资、投资、收益增长、资本保全与积累等方面所承担的责任;财务权力是指各财务主体在资金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处置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力;经济利益是指各财务主体在收益分配中所占有的份额及比例。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财务责任是核心,因为它是确定财务权力的依据,其履行状况也是确定经济利益的依据;财务权力是保证或前提,因为各财务主体只有拥有必要的财权,才能独立地进行其财务活动,履行其财务责任;经济利益是目的,因为它是各财务主体努力履行其财务责任的内在动力,也是各财务主体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在构建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管理模式中,只有贯彻这一原则,才能使该模式富有活力、充满生机,以充分调动各财务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物的人格化”与“人格的物化”相统一原则,即国有企业财务的人格化要同国有企业资本的增值这一本质属性保持一致。在商品货币经济的条件下,企业的财务活动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本运动。资本运动的本质特征是资本的价值增值性。马克思说:“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值自身。”资本的这一本质属性是资本与生俱来的规律性,是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在资本自身上的反映和要求。因此,在强调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的同时,也要强调各财务主体应具有资本的品格,即解决“人格的物化”问题,使各财务主体同国有资本更加紧密地结合为一体。这也是对国有企业财务实行人格化管理的根本目的。

三、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

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国有企业财务人格化管理模式的基本框架可以由如下四个部分组成:

(一)主体结构

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财务主体是谁?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企业所有者主体论”、“企业经营者主体论”、“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二元主体论”、“企业主体论”、“企业财务经理或财务部门主体论”等观点。可见,对这个问题有必要作继续深入的研究。我们认为,要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按照上述“政资分开”、“两权分离”的原则,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紧密相联的方面来加以探讨。

从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为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与增值之目的,就必然对国有企业进行所有权约束。但是,如前所说,由于国家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不直接具备这种所有权约束能力,因此就必须在政府这一层次上,按照“政资分离”的原则,授权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机构,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以代表国家来行使国有资本所有权管理职能,对国有企业财务活动从宏观上实施监督与管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专营国有资本的具体产权代表和企业性组织,它主要以控(参)股方式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相应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责任。实践证明,只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没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意味着前者是空中楼阁,缺少与企业直接联系的“把手”,因而无法对国有资本经营进行具体而有效的运作。所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使国有资本经营由虚变实的关键性环节。由上述可见,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来看,国有企业的财务主体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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