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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和行为的两分法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4-20

国会之所以对国旗特别关注是因为国旗象征着美国的信念和价值,而在历史上许多人(包括团体)曾经以各种方式破坏国旗,以言论自由的名义获得了最高法院的支持。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言论和行为的两分法

最近的一个着名案例是“德克萨斯对约翰逊”。 1984年,格里高利·约翰逊在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以反对里根政府并谴责美国,他被控违反了德州国旗法,但是德州刑事上诉法院改判了该案,最高法院在1989年支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约翰逊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不应受到损害,因此德州(政府)败诉。这一事件又一次在美国引起许多人的极大关注,在各种支持国旗法的团体、个人的游说下,国会于当年通过了一项保护国旗的法案,叫做“1989年国旗保护案”。但是最高法院在1990年判定该法案违宪,由此,许多人想到必须把保护国旗的法律上升为宪法,因此才有国旗修正案的出台以及几次国会投票表决。2000年国旗修正案的文字表述为“国会有权禁止对美国国旗的污辱行为”(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prohibit the physical desecration of the 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 ”) ph ysical若翻译成“身体的”很难与desecration搭配,此处应该翻译为“行为”。该修正案要强调的是国会有权禁止污辱破坏国旗的实际行为,而不是借破坏国旗所表达的象征性意见,因此在表述中用了physical这个词来指用身体所施行的行为,因为历史上对国旗的污辱大多是通过身体行为来实现的,如焚烧、撕毁国旗。从该修正案本身看,它对第一修正案也保持着一种敬畏的态度,不敢对言论自由有所染指,而只强调针对的是行为。可是,问题就在这里,言论与行为真的可以这么截然分开吗?第一修正案能够做到只保护言论而把行为排除在外吗?

在西方的自由传统中,表达(expression)一直被等同于言论(speech),因为表达无非就是用说话、文字、印刷等方式来表达思想、意见等纯属观念性的东西。行为从自由主义的早期就不被认为是表达的一种方式,主张把行为排除在表达自由之外的论调认为:纯粹的意见表达(通过说话、文字或印刷的方式)不应该受到压制,而行为则可以且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表达自由的称谓实际上就是言论自由纯属用词上的替代,本文也是在同一概念下运用这两个术语的。不过,当有些行为也被认为是言论后,用表达自由也许更恰当些。早期的自由主义者只是在言论本身上进行阐述,并没有认真区分言论与行为,更没有阐明两者之间的关系。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言论和行为的两分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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