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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4-20

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是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工商部门的最基层单位,是工商行政管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

肩负着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在市场监管活动中,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由工商所来完成,它是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手脚”。为保证工商所能规范、正确执法,必须要明确工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应以派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但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根据行政授权理论,可将行政职权授予事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等原本不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组织,使其取得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以其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即授权执法。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规则。《行政处罚法》

第l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授权的内容是行政处罚权时,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①的规定,工商所是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除非有特别授权,一般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该条例第8条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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