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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贸易与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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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存在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开展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和开展国际贸易业务活动。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涉及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由于它是在 Internet网络上进行的,因此网络成为其最基本的构架。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进口方、出口方、海关、商检、保险、运输方、直接消费者、银行或金融机构都要在因特网中密切结合起来,共同从事在网络环境下的电子商务应用。并且为了顺利完成整个交易过程,需要建立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系统和通用的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方法和机制,还要确保交易各方都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全部进出口贸易活动。而所有这些也正是电子商务取代传统贸易方式并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得以迅速发展的原因。

自从我国有了电子商务以来,我国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环境与国外还有较大的差距,不仅存在全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如安全性问题、税收问题、法律问题等,还存在一系列特有的问题: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应用处于低级水平,发达国家在EDI技术上已实现了与贸易相关部门的EDI 网络互连,我国外经贸与各个部门在国际贸易方面无缝连接尚需时日,我国信息基础设施薄弱,信息资源更新慢,国际物流问题突出等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基础设施是发展电子商务的基础,但是我国目前信息基础设施薄弱,网络规模相对较小。

2、网络安全问题有待解决。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它要求网络间的数据传递、交换和处理要有很高的安全系数。而因特网并不具备商业交易必须的安全性,加之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目前对网上交易产生的影响的主要问题有交易主体的身份识别,交易过程的商业秘密,电子通讯的安全,特别是未经授权的中途拦截和篡改,交易和其他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等。

3、电子商务对传统商事法律和商业习惯提出挑战。传统商事立法和商事习惯都是基于“有纸式”交易制定并存在的,然而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的,涉及到非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存储办法,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讲,传统立法模式与电子商务运作是格格不入的。而电子商务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多数还是立法的空白。这种立法严重滞后的局面,为从事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带来了高度的风险,构成了阻碍电子商务应用的不可忽视的屏障。虽然我国已在网络信息和电子商务方面制定了相关的条例,但还是缺乏权威的法律来全面、有效的解决争端,因此,这些风险的存在,也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稳定和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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