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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劳动关系的冲突与合作研究分析

1970-01-01

  二、和谐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资合作。
  正是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程度,和劳动过程中双方的不平等关系,决定了雇主与工人的最终利益的不同,这也是所有冲突产生的根源。虽然冲突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但并不是唯一的表现形式,在一定时期和社会条件下,劳资双方也是可以合作共存的。
  (一)合作及其产生的基础。
  合作不是否定冲突,而是在承认雇主与工人矛盾和冲突的前提下,共同参加劳动,实现生产的过程。双方作为平等的权利主体,能够做出克制性让步。并且互相妥协,通过协商和共决的方式,完成生产过程,解决劳动关系中的冲突。在资本主义向垄断过渡的过程中,资本家对劳动力的使用由强制转为合作,不管这是由于市场竞争、工人斗争,还是政府的参与的结果,社会现实表现为尖锐的冲突转化为企业内部的争议处理和矛盾转化机制,而劳动关系转化为认同与合作。¨刮但合作并不是否认利益差异,也不是将雇主的利益强加给工人,从而在本质上否定冲突的存在。而是承认利益和目的不同的前提下,寻找共同利益和目标,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和制度规范双方的合作关系。
  因此劳动关系可以被看成是结构性的对抗和算计性的合作关系。¨纠当合作关系稳定下来,劳动关系就以和谐的方式表现出来。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与员工合作的前提是部分共同利益的存在,基础是冲突的可协调性。即投入到以商品生产为目标的劳动过程中,这是资本和社会财富增加的根本方式,也是工人分享收人的主要来源。从另一个角度讲,资本家为了解决生产力转化的问题。必须依靠和激励劳动的创造和生产的能力,所以就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与工人的合作,而工人同样对维持劳资关系和自身的生存有着兴趣;与利益冲突的本质特征相比较,这种工作场所中劳资关系的双重本质不仅意味着双方的直接对抗策略,也代表着解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矛盾的需求。¨叫在这种目的的作用下,雇主和工人在根本利益和劳动目的冲突的同时。能够接受劳动力和财物报酬的交换条件,以劳动合同表示双方同意的结果,并在企业内完成交换,从而实现合作生产。
  同时由于主体参与劳动的主观性,在根本目的不一致的前提下,也存在着暂时同意共同目标的可能。这取决于主体的需求性和包容性的程度,理性主体也会考虑自身生存与冲突消耗和结果,从而选择是否接受合作条件。如果雇主与员工针锋相对,则工作关系就会破裂,生产就不能维持,最终导致社会关系的解体和重组。所以对于雇主来说。他们的妥协就是通过共享管理权力来获得实际控制。【171双方的劳动目的存在共存部分,即维持生产过程以及个体和社会的存续,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企业的盈利和发展,个人收入的实现也需要生产的顺利执行和结果转化为收益。而且从世界工人运动史的角度看,暴力冲突逐渐为合法的、制度化的谈判和罢工所取代,并在一些高度集中代表性的国家(如德国、瑞典),合作与共决成为雇主与工会都能接受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