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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保基金运营安全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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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其次,独立高效的监管。所谓的独立监管,就是指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社保基金的监管权,不受其他机关、单位、社团和个人的干预,对所负责的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活动及责任保持独立地位,监管机构与监管对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职权边界明确,互不干涉、越位,又密切合作。目前,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虽然并不完全一致,但在一国之内的监管部门则趋于统一。大多数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都设有一个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综合管理社会保险工作,如日本的厚生省、瑞典的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等。当然,在社保基金的运营方面,为了适应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可能会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既体现社会保障体制的社会化、规模化、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又兼顾个别保障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在监管组织体系上,确保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各尽其责。例如: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具有多层次性,老年、遗属、残疾和医疗保险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劳工赔偿则由各州自行管理,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合办,铁路工人保险由联邦铁路工人保险局负责;联邦政府雇员保险则由联邦文官委员会管理。通常,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法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突出特点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各尽其职。其社会保障日常管理由政府组织承担,政府对社会保障保持强有力的干预和控制,但是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和管理由社会保障和家庭津贴征收联盟负责,该联盟是具有公共职能的私营机构。社会保障费缴到征收联盟后,在国家社会保障管理局的严格控制下拨给各基金会使用。

第三,市场化运营与监管。上个世纪末,在经济自由化的大背景之下,国家逐渐放松对经济社会的管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社保领域,欧美国家遵循自由化以及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思路,逐步放松对社保基金的政府管制,实施以结构改革为重要特征的改革措施,通过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险制度,鼓励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实施部分基金制模式,引入个人账户机制,部分项目实施社会保险的私有化改革,呈现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市场化发展的趋势。在投资监管方面,强调以市场化的机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增加基金投资工具和方式,拓宽投资渠道,社保基金除可投放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外,还可以适当增加对风险较高、但收益也较高的投资品种,逐步改变了社保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银行存款的格局,社会保险基金参与金融市场投资的比重稳步提高。例如: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等,其运营投资采取完全自由的零售市场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个人可以自由选择资产管理机构,由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个人账户。日本厚生省将其社保基金的投资运用主要分为三部分,其中大部分资产委托给民间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在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投资高度市场化,国家或职工委托的机构先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集中,政府选择一些资产管理机构,然后职工个人选择其意愿的管理机构,再将资金委托给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此外,拉美、东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市场化的步伐也在加快,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具有一定市场竞争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例如:智利的养老基金由私人机构(如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此类私人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营业,其目标是专注于高效率地为受益人提供法定养老金的投资服务,各基金管理公司在养老保险市场实现充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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