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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编辑:sx_yangk

2015-10-27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管理机关发布的有关税收征管的通知,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体系。以下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由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结构的变化,国家有关机构正考虑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做进一步的改革。本文主要探讨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税收起征点、纳税模式和纳税申报单位等四方面的问题,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行初步理论探索。

税率是衡量一个税种对社会影响的关键因素。国家确定税率需要考虑国民的负担、国家财政需求、税收成本和经济发展状况。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上是超额累进税率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形式。有少数国家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也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形式,即按所得的种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按收入高低,分级课税,体现了税收的纵向公平;而比例税率则体现税收的横向公平。

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理论上有助于税负公平,即收入高的人多交税,收入少的人少交税。但中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效果不好。2006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科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07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表明,中国收入最高的20%人口与最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差距约18倍,且差距仍在向纵深发展。这说明中国高额累进税率所预期的纵向公平目标不仅没能实现,反而加剧了纵向不公平。中国高额累进制没有发挥作用,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公民收入来源多样化,税收管理手段落后,以及金融系统难以掌握纳税人收入实际情况,这都造成了个人所得税以高税率纳税缺乏实际效用。另外,中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也是原因之一。这些情况短时间内是很难改变的。因此,中国空有高税率之名,而无其实。

适当改变制度是可以考虑的。参考国际税法实施情况,中国可以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西方发达国家属于个人所得税高税负的国家,税率普遍较高。但在近一时期,为促进经济发展,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减税改革。德国在2005年把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最高比率减为42%;美国2006年改革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减为35%;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属较低水平,2007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是20%。对比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并不算高。如果考虑到发达国家的税收中有更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和更宽泛的免征项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就显得偏高了,还有下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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