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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的理念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1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是这部重要法律实施一周年。 以下就是国有资产法教学培训的理念

在笔者看来,现有的国资法是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然而从广义上来看,国资法的范围还包括其他一些法规,比如2009年颁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另外,现有法律中也有涉及到国资国企监管和改革的条文,比如公司法、刑法等专门法律。国资法颁布之后,全社会自身需要深入了解法律产生的时代背景,需要了解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需要通过法律条文的细读来深刻理解条文对于现实中的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意义。

运用法律的能力来自于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背后的社会环境的深刻理解,而对于法律条文及其含义的了解在于教学和培训方式的转换,教学和培训的方式必须根据现实的情况进行创新,结合现代教育和培训理念的最新发展的成果,结合授课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师资自身的知识结构和教学培训的经验,设计好国资法相关教学和培训的过程,达到教学和培训之初设定的目的,提高教学和培训对象运用法律的能力。

一、国资法教学和培训对象的重新界定

根据现有实践,设立国资法教学课程的专业方向包含经济、法律等学科。然而,在笔者看来,国资法调整的对象是全国的国有资产,涉及的利益主体包含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大众。国有资产从总量、控制力、影响力等方面来看,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中国经济事务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的影响因素。所以,设立国资法课程的专业领域应当扩大,不仅应当在现有经济、法律领域中扩大涉及的专业,而且还应当包含诸如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人文科学。

从培训的角度来看,国资法作为监管国有资产的法律体系,包含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益的重大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各个方面。包含了国资国企改革的诸多机构和事项。无论是从事监管工作的政府机构人员,还是深入到微观层面的国有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包括作为公民履行国有资产监督义务的人员都可以在国资法相关培训过程中找到与自己的工作内容相切合的地方,找到工作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增长模式中,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只会更加地重要和居主导位置,与国资国企工作相关的政府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及面甚广。所以,国资法培训的对象不仅仅是政府从事国资监管工作的人员,还应当包括所有的政府人员、国企内部员工、社会相关人员包括其他所有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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