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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政府监管现状、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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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三)非营利组织角色定位:重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

改革开放之前的我国非营利组织受到政府比较严格的控制,许多非营利组织实质上成为政府的附属机构,这无疑使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并非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在制度上对非营利组织的独立性也没有给予充分的尊重,导致了非营利组织过分的依赖于政府部门,从而影响了两者间的合作,使非营利组织的积极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为了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使其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应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互动、互补的合作关系。

1、确定政府的主导地位

明确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主导地位是构建二者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政府、市场和非营利组织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三大机制,它们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承认非营利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不能否认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不但要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公共物品,还要保护公众的利益。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在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关系是相互补充的,但政府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特别是在我国,强调政府在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具有现实意义,是构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

2、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沟通与合作

增强政府和非营利组织间的信任和沟通,是构建二者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基础。一方面,政府应该建立与非营利组织的多种沟通渠道,增进对非营利组织的了解和信任。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只是把非营利组织作为监管的对象并非视其为扶持和发展的对象,对非营利组织的态度是控制为主,严重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认识到非营利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对非营利组织的政策中仍看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还是缺乏了解和沟通,因而加强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信任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笔者认为,政府应建立与非营利组织的联络机构,拓展与非营利组织沟通的渠道。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应重视与政府建立良好关系,积极与政府进行沟通,通过协助、配合政府,取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同西方相比起步较晚,相对于政府来说处于弱势,并依赖于政府的帮助和扶持。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获取政府的信任和支持,获得包含社会、行政、政治和法律四个方面的合法性。同时,非营利组织更应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承担更多的社会服务,赢得社会和公众的信任,从而获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3、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责、权、利关系

平衡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责、权、利的关系,并将其制度化,是构建二者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关键。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在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与政府发生责、权、利的关系。因此,建立政府和非营利组织间的互动、互补的合作关系,必须平衡二者间责、权、利的关系。

第一,平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问的权力关系

政府运用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但要完全的依靠政府的管理不能取得最好的结果,政府必须把一部分权力还权于社会,非营利组织就是承担这部分职能的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权力一部分来自其担负的社会职能,另一部分来自政府的让权。目前,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职能分配应是:在政府不能或不愿做的事情上积极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政府给予帮助和支持。也就是说,政府职能主要在于宏观管理的公共事务上,非营利组织偏重微观社会公共事务。政府应建立协调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权力关系的机制。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权力关系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确定。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的权力关系不明晰,原因就在于非营利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因此,政府应该制定相应法律,运用强制性权力明确非营利组织权力范围,并设立机构进行执法,保证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建立明晰的权力关系。平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权力关系过程中,政府应给予非营利组织足够的信任,使非营利组织承担更多的社会公共职能,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第二,平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间的利益关系

非营利组织是为了弥补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现今社会有着多样化的公共需求,政府需要非营利组织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与非营利组织都是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可以实现利益共享。因此,政府应当在制度、政策上给予非营利组织充分支持,达到二者间的权利平等、待遇互惠、利益共享。从非营利组织角度来说,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将公共利益转化为捐赠者利益、非营利组织自身利益以及政府自身利益等。为减少这种与公共利益的偏差,一方面要完善监督机制,即在政府、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形成多元循环监督。另一方面,建立与监督相配套的反馈机制,即社会公众对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自下而上的反馈,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和公众自上而下的调查,非营利组织对政府和公众公开其活动开展情况等。

结语

对我国非营利组织政府监管的研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这关系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着特殊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目前非营利组织政府监管还不完善,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政府监管的现状,提出了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政府监管的对策。由于非营利组织相关资料匮乏,并且笔者的能力有限,本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些观点还不成熟,有待于更深一步的研究。我们不能奢望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在短期内得以完善,其必将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来不断优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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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政府监管现状就到此为大家介绍完毕了,祝大家能够获得有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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