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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初查工作

编辑:sx_wangxd

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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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职务犯罪初查工作


  一、初查的渊源与发展

  初查一词最早出现在1985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的文件中。高检院1990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规定:“初查工作是对贪污贿赂案件线索立案前的审查”,首次提出初查的概念。
  1999年1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实行,是采用了专门章节规定初查的主体、手段、程序性措施、监督的做法,使初查体系得以形成。高检院1999年11月印发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的规定了初查工作的详细规定,初查工作逐步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12年3月,高检院党组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2012年6月,高检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初查制度有更完善的规定。

  二、初查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法律依据不足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在侦查实务中已成为一项专门性程序,但尚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初查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不符合《立法法》第8条关于“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进行规定”的要求。正是由于法律定位的缺失,检察机关初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还存在法理上的质疑。
  (二)线索管理机制不完善
  1.线索管理的多头化。检察机关设置了举报中心,负责对案件线索进行专项管理,但这种设置并不能将所有的案件线索涵盖。举报中心受理的线索,一般是是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线索,而自侦部门也会自行发现线索,监管场所的检察干警也能依据职务职能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这些线索分别由侦查部门和监所检察部门受理。以上种种,线索管理多头化的局面的形成就不可避免了。
  2.线索管理运作不规范。因受部门业务局限、机制没有理顺及操作人员个体素质等原因的制约,致使举报中心掌握线索反馈情况、开展催交办等管理职能在实践中没能得到切实有效地发挥。举报中心与自侦部门定期开展的线索清理工作也重在了解线索下落而非重新评估线索,对存档备查线索一般也不再进行二次审查等,导致这些举报管理制约机制在促进线索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方面未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三)初查手段不多、成案率低
  目前,高检院对于初查措施种类的规定相当有限。司法实践中,初查能力不强的工作人员在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中采取单一的手段,往往习惯于由供到证的思维定势和习惯性做法,直接接触并调查被查对象,如果遇到被调查人不合作,侦查人员又无法或者不懂采取其他有效的强制措施,往往致使案件初查工作处于被动,甚至导致打草惊蛇的后果,也给嫌疑人做假证据或者毁证的机会,失去侦查工作的主动权,导致案件的成案率低。
  (四)初查后的相关工作不够重视
  1.释法说理工作。检察工作中,建立释法说理工作机制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当前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总体情况来看,存在的问题有两点。一是检察人员释法说理的意识和观念比较淡薄,只注重初查,而不重视初查后的释法说理,主动、自觉的开展说理的自觉性不强,也很容易造成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误解。二是检察人员执法说理的素质和能力不足,说理的技能和水平欠缺,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形势的需要。
  2.检察建议工作。(1)检察建议质量有待提高,检察建议制发缺乏规范性与实用性。实践中检察建议大话套话偏多,往往套用“制度不健全”、“管理力度不够”、“思想教育缺乏”等话语。指出问题雷同,改进措施大同小异,有建议性、针对性、可操作性意见的少,泛泛而谈的多。这不仅使建议本身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接受,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2)检察机关与被建议机关的沟通反馈机制不尽完善。建议事项缺乏对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深入细致的分析,检察建议也是一发了之,只求得文来文往,应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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