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刑法论文

试析从保护幼女的视角看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争

编辑:

2013-12-09

  二、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界限

  嫖宿幼女罪,是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嫖宿行为以幼女的主动、自愿卖淫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实施卖淫活动为前提。若不存在这样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在明知对方是或可能是幼女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与之性交的,则成立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由于幼女身心发育并不成熟,不具有性行为能力和认识能力,因此,只要与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自主权,成立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关于本罪认定,我国理论通说为“接触说”,只要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性器官的接触,即构成本罪,不以性器官的插入为要件。

  可见,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存在法条竞合。嫖宿幼女罪在符合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还存在幼女自愿与行为人实施性交易,具有营利目的等情形。正因为存在被害人承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出于保护犯罪人权利的角度,刑法在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外,另设嫖宿幼女罪,并规定了“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在量刑上严重轻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在嫖宿幼女罪中,由于幼女的“承诺”或“过错”,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承诺或被害人过错的效力。所以,出于保护幼女的角度考虑,嫖宿幼女罪相较于奸淫型强奸罪极轻的法定刑设置,则有过于偏袒犯罪人、轻纵犯罪人之嫌。毕竟,近几年频发的性侵幼女案,大多是由公职人员实施的,如教师、村镇干部、公务员等。在这些强势的公职人员面前,被性侵的幼女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判决之后,“卖淫女”的身份又将让其如何自处?或许我们应该反思:嫖宿幼女罪是否有违保护幼女的初衷?

标签:刑法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