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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的国际法与各国实践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10-10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196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成立。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植物新品种的国际法与各国实践

公约在1972、1978和1991年经历三次修订,分别在保护对象范围、保护年限、免责和例外、保留种和种子交换制度方面都有变动,但秉承了其一贯宗旨——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为社会总体利益鼓励植物新品种的发展。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在其国内法中体现和规定机构的管理运行制度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包括:判断植物新品种的创新性、差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四标准;申请和审批的程序;经认证培育者的知识产权及其例外;培育者权利的保护年限;导致培育者权利被宣告无效的事件等。

受保护的培育者权利的内容类似美国的版权保护制度,既包括培育者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对其在培育过程中付出劳动和所得成就的承认。该品种的推广、销售、进出口、仓储和再生产等活动,都必须得到培育者的授权。这意味着培育者可以从任何公司对其产品的再生产营利活动中收取一定的许可费用。培育者同时还享有对新品种的命名权,但须遵从一定的规则规范以防止该名称产生误导性或与其他任一已有品种名称的雷同。

公约中还明确规定了培育者权利的例外情形,即“无效条款”,该条款将产生对受保护品种的使用无需经培育者批准的效力,具体情形包括:私人个体非营利性使用、为进一步研究的使用、科学实验中的使用和为种植其他作物的使用等。

最后,公约还规定了关于否定培育者权利的条款,此类条款发生培育者权利自始不成立的效力。所列举的情形包括在授予权利之后发现该植物品种实际上不具有新颖性和区别性、或者发现其不能保持统一和稳定,以上事实将直接导致培育者权利的消灭。另外,如果发现该新品种权的申请者并非真实的培育者,此新品种权也将不复存在,除非能够被转移给适当的人。再有,授权经过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品种不再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该培育者权利也将被取消。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植物新品种的国际法与各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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